面對這起波瀾驟起的陳案,揚州中院方面不妨對“反水”原因給出解釋和說明,以免“陰謀論”“內幕說”順著這起原本并不復雜的案件枝丫叢生。
中國之聲日前報道的一起判決“反水”事件,引起輿論關注。
原揚州市灣頭鎮紀委書記祝士成,被揚州市廣陵區法院認定貪污4萬元,2003年4月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當年8月揚州市中級法院維持原判。祝士成出獄后向揚州市人大常委會申訴,2006年該常委會啟動個案監督程序,當年7月揚州中院向其提交擬提起再審、改判無罪的報告。然而,半年后,揚州中院給出了駁回申訴通知書。
應當說,出現判決“反水”事件,鍋不一定就得由涉事法院來背。在該案中,當事人不通過司法程序而是向人大“喊冤”,與當時刮起的人大進行個案監督之風有關。
但由于人大監督個案并沒有完整的法律程序,已經被及時叫停。否則,很難想象,向人大負責的涉事法院向人大進行擬提起改判無罪的報告后,竟然敢出爾反爾。
揚州中院選在時任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張階平退休后“反水”,固然有程序上的原因,也不排除張階平具體抓這件事方面的原因。至于有21名黨員干部向媒體反映該案是冤案,在拿出確切證據前,很難說就比生效裁判更可信。畢竟,貪污是一種相對隱蔽的行為,這21個人在祝士成經手相關款項時是否全都在場,其證詞是否全部可信,也仍待查證。
經過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兩個專業部門的專業審查與認定,以及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兩審以及再審審查,甚至還有紀檢部門的先期介入并把犯罪線索移送司法機關等那么多環節,按理說,本該比案外人更能作出精準認定。當然,也不排除某些特別的情況。
所以,如今至關重要的問題在于,涉事法院提交了擬再審、改判無罪的報告后,為何會“反水”?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是該法院知錯不改,還是頂住了人大個案監督的壓力,堅持認定犯罪事實?
遺憾的是,揚州中院不但對人大匯報有頭無尾,只提交了擬再審改判而未提交“反水”原因的報告。報道說,揚州中院也不接受媒體采訪,不對“反水”問題作出說明。或許,對于該案有作出決定的詳細報告,或者審委會討論案件筆錄,記載著詳細情況。將其公布出來,一切就會一目了然。
給出完整的裁決理由而不是僅僅給出結論,才能讓人信服。很多國家也都是在裁判中把不同法官的意見與理由詳細公開,而不是只給出一個整合性意見,所以對于這種觀點性的審理報告、案件研究或討論筆錄,按其性質是應當公開的,不宜作為審判秘密不許查閱。
如今,面對這起波瀾驟起的陳案,揚州中院方面不妨對“反水”原因給出解釋和說明,以免“陰謀論”“內幕說”順著這起原本并不復雜的案件枝丫叢生。
也只有公開回應公眾、媒體的追問,或把相關材料公開在陽光下,讓裁決經得起檢驗,才能挽回公信,消除疑慮。本質上,這起“反水判決”事件,也是對司法公開之于司法公正重要性的一次提醒。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