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長春7月14日電(記者周立權)7月13日,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長春市公用局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蔡曉時受賄案一審判決,法院認定蔡曉時共受賄197萬余元,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蔡曉時先后利用擔任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局局長、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的職務便利,收受長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孫某等11個單位和個人給予的人民幣163萬元、美元3.5萬元及價值人民幣9萬元的購物卡,共計折合人民幣197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