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結婚三個月后,丈夫離開外出打工,她苦等丈夫18年。起訴離婚后,竟然發現丈夫早已與人結婚生子。近日,福清法院家事法庭判處兩人離婚。而該男子的行為涉嫌重婚罪,目前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女子起訴離婚法官發現端倪
江西女子李某在湖南打工時,遇到福清男子羅某。2000年,23歲的李某跟隨羅某在福清登記結婚,三個月后,李某帶丈夫羅某回江西娘家辦婚禮,后羅某離開江西,李某則留在娘家生活。
據李某陳述,其無法聯系羅某,也不記得羅某福清家的地址。因此,她就一直在娘家等著羅某。但18年過去了,李某沒有等到丈夫,也未收到他的任何消息。
無奈之下,今年3月她向福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羅某離婚。福清法院家事審判庭受理該案。因羅某未到庭應訴,法官決定缺席審理。
審理過程中,周法官發現,羅某在2007年重新辦理過公民身份證,夫妻分居18年,男女雙方卻都未要求離婚,這與常理不符。于是,她電話聯系了羅某居住地的村干部,村干部說:“你們搞錯了,羅某的妻子叫袁某,他們生有兩個女兒,孩子都十幾歲了,我們從沒聽說他們要鬧離婚。”
丈夫未到戶籍部門更改婚姻狀況
放下電話,周法官滿心疑惑,她又到福清市檔案館和民政局調取羅某的婚姻登記信息,資料顯示,羅某在2000年與李某登記結婚,在2009年又以未婚的身份與另一女子袁某登記結婚。
經過下鄉走訪,周法官找到已經變更住所的羅某,再次向羅某送達開庭傳票,要求羅某到庭參加訴訟。庭審中,羅某承認,其離開江西回到福清后,在2003年與袁某同居生育女兒。后來,發現自己與李某登記結婚時,未到公安機關更改戶籍中的婚姻狀況,戶籍信息仍顯示自己為未婚。于是,羅某在未與李某解除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于2009年又與袁某登記結婚。
李某感到十分委屈,要求羅某給予賠償。后經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
而羅某的行為因涉嫌重婚罪,目前等待他的將是法律制裁。
法官說法:三種情形為重婚
法官介紹,我國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
重婚具體表現為三種情形: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在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二是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三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行為,同樣構成重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