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1日,中共重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重慶市環境保護局紀檢組原組長陶志剛(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重慶市人民檢察院交辦,由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陶志剛享有的訴訟權利,并訊問了陶志剛,聽取了其辯護人的意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陶志剛利用擔任中共重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巡視工作辦公室巡視專員,中共重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派駐重慶市環境保護局紀檢組組長,重慶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成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土地性質變更、工程承接、環保測評審批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免受紀律處分一事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其妻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