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售 槍形鑰匙扣被拘警方已認定為槍支此案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已將此案移交給檢察機關
近日,有媒體報道稱,福建一名男子因在網上出售長約4厘米的迷你槍形鑰匙扣,被遼寧鞍山鐵西公安分局跨省抓捕。警方送達給家屬的拘留通知書顯示,這名男子是以涉嫌非法買賣 槍支罪被刑事拘留的。據了解,此案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已將此案移交給檢察機關。
“從沒傷過人也沒說過不能賣”
今年7月31日,這名男子從福建家中被遼寧鞍山警方帶走,家屬收到的拘留通知書顯示,他因涉嫌非法買賣 槍支罪,被遼寧鞍山市公安局鐵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男子的愛人程女士(化名)稱,他們銷售的是迷你槍形鑰匙扣,主要用于收藏,售價幾百元不等,“雖然它具備了擊發功能,可以擊發,但我們沒有做過什么火藥彈藥,就是一個用于收藏的、小小的鑰匙扣掛件。”
程女士表示,幾年前,她的丈夫從國外帶回一個迷你槍形鑰匙扣,找到國內代工廠進行復制加工,并在網上進行銷售。此鑰匙扣長4厘米左右,約為中指一半大小,僅僅是被當作飾品收藏交易,從未發生過傷人事件。
“可能我們賣給別人,別人有時候會做‘彈藥’,而所謂的‘彈藥’,就是砸炮里面的東西導進去的,成分跟火柴頭的成分是一樣的。”程女士說。
在程女士看來,這種仿真槍鑰匙扣沒有什么社會危害性,遠不如一把刀或者弓箭的危害力大。有時候經銷商做的所謂“彈藥”,打出來就是啞炮。程女士還稱,2015年8月末,當地警方曾對此鑰匙扣進行過檢查,并告知這種產品作為鑰匙扣銷售沒有問題。
“以前我們住在廈門的時候,派出所和國安局有查過這個東西,查了之后,又還給我們了,沒有說這個東西不可以賣或者怎么樣。”程女士表示。
迷你槍形鑰匙扣一槍能擊穿薄鐵桶
不過,微博上一段演示“迷你槍形鑰匙扣”威力的視頻,卻在近日引起較多關注。視頻顯示,在一定條件下,這類槍形鑰匙扣可以一槍擊穿薄鐵桶。
而讓程女士還有些不解的是,自己和丈夫都是福建人,為何丈夫會被遼寧省的警方帶走。此案的代理律師楊衛華在接受采訪時透露,遼寧警方在偵查中發現有一個東北人買賣 槍支,跟他(福建男子)這個不是直接關聯,是發現這個東北人有一筆交易是某一次槍形鑰匙扣銷售中的一個環節。
楊衛華律師表示,他剛剛接手此案,已經會見過犯罪嫌疑人。此案的實體問題,自有法院來裁決。不過,此案值得大家關注的是,多大的槍可以稱之為槍。“這幾年仿真槍引起社會一定爭議,一般仿真槍在爭議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認定標準是否合理,涉及標準是否合理。而這個案件涉及的是多大的槍形。”
楊衛華說,盡管按照法律規定,此槍支鑰匙扣達到了1.8焦耳/平方厘米的槍支認定標準,但該鑰匙扣直徑只有4厘米,根本無法握把,槍支認定標準在適應具體案情時應有所變動。“本案中涉及的槍支全長只有4厘米,它的彈只有2毫米不到,這么小的東西能不能稱之為槍,去機械地適用1.8的標準去判斷,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還有槍口比例的計算標準本身,是不是具有科學性的問題。”
楊衛華律師還表示,根據相關規定,槍的口徑通常不超過20毫米,但此規定只界定了口徑的上限,并沒有界定下限,過小的口徑是否還能被定義為“槍”,這也存在一定的爭議。
律師喬烽先后代理過多起涉槍案。他認為,評價此案的關鍵在于,福建男子銷售的這類槍形鑰匙扣,是否具有足以致人死傷的危險性。
“因為只有在達到兩個標準、一個結果時才能追究涉槍罪的刑責。兩個標準是,1.8焦耳和發射器物可以達到致人死亡或傷殘的條件。一個結果是指,使用者造成他人死傷,或制造者違背法律、法規生產‘軍槍或民槍’。”喬烽說。
喬烽律師認為,在辦案實務中,偵查機關鑒定槍支的標準不夠規范。
警方回應:鑰匙扣已被認定為槍支
針對此案,10月1日深夜,鞍山市鐵西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接受媒體采訪時,出具了中國刑事警察學院物證鑒定中心的鑒定報告,鑒定結論認為,送檢的檢材(槍形鑰匙扣)是以火藥為動力自制袖珍轉輪手槍,屬于非軍用槍支,具有射擊功能,認定為槍支。
鞍山鐵西警方相關負責人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案的福建男子涉嫌非法買賣 槍支罪。只要經過權威鑒定,認定為槍支,根據法律規定,警方應予以嚴厲懲處。
綜合新華社 中國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