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網站消息,近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宋利菲(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吉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白山市人民檢察院向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宋利菲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宋利菲。白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宋利菲在擔任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本人或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宋利菲簡歷
宋利菲,女,漢族,1952年6月出生,吉林集安人,1968年10月參加工作,197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本科學歷。
1981年1月,任共青團長春市委副書記;1984年11月,任長春市司法局副局長;1991年8月,任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1993年1月,任長春市委政法委副書記;1997年4月,任吉林省委政法委副書記;2007年12月,任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2012年8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