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政府辦公廳印發《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提出完善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全面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合理調節礦產資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亂采、賤賣資源行為。
實施意見提出,堅持落實礦山企業責任,督促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和治理恢復礦山環境,促進礦產資源集約節約利用。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堅持按照事權與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兼顧礦產所在地利益,合理確定礦產資源收入在省、市、縣(市、區)的分享比例。
實施意見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于國家出讓所有礦業權的出讓收益。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與地方共享收入。
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占用費。在礦業權占有環節,將現行主要依據礦業權占地面積、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征收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占用費,有效防范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礦業權占用費中央與地方按2∶8比例分享。
實施資源稅改革。在礦產開采環節,按照清費立稅的要求,將礦產資源補償費并入資源稅,不再單獨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同時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規范稅費關系。對絕大部分礦產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征,使資源稅與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資源價格掛鉤,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增強稅收彈性。
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將現行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由礦山企業單設會計科目,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入企業成本,由企業統籌用于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
按照實施意見,礦產資源收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由各級財政統籌用于地質調查與勘查、礦產儲量動態監管、礦業權監管、礦山地質環境、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等相關支出。不再執行國有地勘單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政策。建立以企業公示、社會監督、政府抽查、行業自律為主要特點的礦業權人信息公示制度,將礦業權出讓收益和礦業權占用費及礦產資源稅繳納情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提取情況、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方案及落實等情況納入公示內容,設置違法“黑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