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5月27日電5月27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央巡視組原副部級巡視專員張化為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張化為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扣押在案的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張化為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4年,被告人張化為利用擔任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中央巡視組副部級巡視專員、中央第一企業金融巡視組副組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房產銷售、案件調查、職務提拔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系人收受他人給予的字畫、金條、玉石、珠寶首飾等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284.93萬余元。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化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張化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