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新聞熱點中,“主動投案”當有其一席之地。據統計,近十天之內全國范圍至少已有13名干部主動投案。這股“自首風”來自何處?這與5月9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的一則案件通報有關。
5月9日下午,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了一則案件通報:“云南省委原書記秦光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當晚,中紀委網站刊文評論了秦光榮主動投案一事。文章稱,秦光榮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發布的第一個投案自首的原省部級一把手,也是繼艾文禮、王鐵等之后主動投案的中管干部。秦光榮的主動投案,對腐敗分子形成了又一輪震懾和警示。對腐敗分子來說,前方已是窮途末路,認清形勢、盡早回頭,主動向組織說明問題,才是唯一正確的出路。
十天后,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黨組副書記、理事會主任劉士余主動投案配合審查調查的消息再次引發廣泛關注與討論。此后,“主動投案”的表述方式多次出現在各地紀委監委的通報中。僅5月20日至27日期間,至少有湖南省常寧市委副書記唐奇林、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公安局副局長黃儉、安徽省黃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支隊長方琪,河北省承德縣委常委、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白曉利,黑龍江海事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許彥春,云南省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許雷,吉林省吉林市廣播電視臺黨委書記劉延平,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巡視員陳海勤,河南省鄭州市人大常委會高新區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延中和湖南省長沙市財政局黨組書記、局長李洪波等10人主動投案。
這些干部中,曾“掌舵”云南省城市建設投資集團,與秦光榮有過工作交集的許雷選擇在此時“主動投案”,引發了一些猜測。
5月24日,云南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消息稱,云南省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許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公開資料顯示,許雷出生于1966年10月。和此前落馬的秦光榮履歷相似,許雷也是湖南人且曾長期在云南省工作。2009年7月至今,許雷擔任云南省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據公開報道,早在2014年11月,許雷曾因“沒有嚴格履行破格提拔推薦考察程序”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
“人生的災后重建,從自動投案開始。”正如中國紀檢監察報評論所說,對違紀違法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來說,既不能走對抗組織、搞攻守同盟的歪路,也不能走找“高人”擺平、求鬼神保佑的邪路,更不能走諱疾忌醫、一條道跑到黑的絕路。只有放棄幻想迷途知返,主動向組織交代問題或投案自首,用實際行動洗心革面,才是自我救贖的唯一之選。
就在記者截稿前,28日黑龍江和山東省紀委監委網站分別發布通報,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黨組成員、副主任宋澤剛,黑龍江省通河縣原副縣長李洪義以及山東省威海市環翠區委常委門盛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主動投案,接受審查調查。
下一個“主動投案”者,你還在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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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投案的情形有哪些?自動投案是否可以爭取從寬處理?
由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一書例舉過自動投案的主要情形:
被調查人犯罪以后,犯罪事實未被監察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被調查人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監察機關的詢問、訊問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動到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接受調查。被調查人犯罪后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監察機關投案的,以及被調查人因患病、身受重傷,委托他人先行代為投案的,也屬于自動投案。有的被調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于投案。有的被調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于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為投案。但被調查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否可以爭取從寬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有明確規定:
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主動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一)自動投案,真誠悔罪悔過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的違法犯罪行為的;
(三)積極退贓,減少損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