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日,某市兩名大學生地鐵車廂內涂鴉致停運,地鐵公司以所謂“志愿服務”代替經濟賠償的方式,將兩名大學生應該承擔的7000余元經濟賠償折算成80小時的“志愿服務”,引發廣大網友熱議。針對此事,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負責人答問如下。
《志愿服務條例》關于“志愿者”、“志愿服務”的法律規定是清楚的,人民群眾對“志愿服務”學雷鋒的性質和特點的理解與認知也是清楚的。
某市地鐵有關方面認定兩名學生“涂鴉”行為屬輕微違法,有其依據。以社會服務代替其它處罰,體現了可以表達的溫情。但讓兩名學生穿上志愿者馬甲、標志其行為是“志愿服務”則是“亂點鴛鴦譜”,讓人哭笑不得。某市地鐵有關方面認為“這一處罰方案在全國地鐵系統系首例”,卻由于歪曲了“志愿服務”的基本內涵而張冠李戴,成了反面典型。
既然公安機關已經認定地鐵涂鴉并造成停運后果確屬違法,哪怕是輕微違法,則由此延伸出的帶有處罰性質的社會服務必不可稱為“志愿服務”,本質上屬于強制社區服務,是一種矯正行為、懲戒行為,其性質與志愿服務完全“風馬牛不相及”。
志愿服務不是一個筐,更不許任意“涂鴉”。
來源:中國青年志愿者微信公號
原標題:志愿服務不是一個筐,更不許任意“涂鴉”——中國青年志愿者協會負責人答問
審核:王小寧
責編:王鈺鄧純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