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記者施雨岑)記者18日從教育部獲悉,為督促幼兒園規范辦園行為,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
幼兒園責任督學掛牌督導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為行政區域內每一所經審批注冊的幼兒園(含民辦)配備責任督學,實施經常性督導。
辦法要求,責任督學應對幼兒園安全管理情況、規范辦園情況、師德師風建設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并完成教育督導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發生危及幼兒園安全的重大突發事件或重大事故,責任督學必須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督促處理并報告上級督導部門。
辦法明確,幼兒園必須接受責任督學的監督,積極配合責任督學入園督導,對反饋問題進行認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