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核準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辦法規定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在法人資格、固定資產總值、檢驗管理系統、質量管理體系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辦法適用于首次申請電梯定期檢驗的機構的核準,按本辦法獲得核準的電梯定期檢驗機構經采信后方可開展電梯定期檢驗工作。
辦法提出,由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受理對電梯定期檢驗機構的審批過程,同時核準程序應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執行。辦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首次開展電梯檢驗時,應書面告知相應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電梯定期檢驗機構在實施檢測前,應當與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信息管理系統有效對接,并及時上傳檢測檢驗數據,接受其監督檢查;同時,電梯定期檢驗機構在注冊地之外的省市開展檢驗檢測活動時,應當設置分公司。
辦法進一步對分公司的設置提出了具體要求并規定,分公司的變更需向原核準機關提出申請;另外,電梯定期檢驗機構撤離原核準機關轄區時,應向原核準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并向新住所所在地核準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