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隴西縣人民法院微信公號消息,8月27日,隴西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審被告人毛志堯交通肇事再審一案,對毛志堯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經再審查明:2017年9月3日晚,原審被告人毛志堯與親屬聚餐飲酒, 21時許回家休息。23時許,毛志堯的妻子突發疾病,毛志堯和其兒子乘坐出租車將妻子送至隴西縣第一人民醫院醫治。毛志堯親戚駕駛陜AJ19C7號小型轎車到醫院幫忙。毛志堯安排妻子住院后,駕駛陜AJ19C7號小型轎車欲回家取衣物。9月4日4時40分,毛志堯駕車沿隴西縣鞏昌鎮崇文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恒力大廈附近路段,撞上正在道路上打掃衛生的隴西縣綜合執法局鞏昌環衛管理站職工被害人宋曉玲,致宋曉玲創傷性休克死亡。毛志堯撥打110報警電話,并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經鑒定,毛志堯血液中檢出乙醇,平均含量為268.15mg/100ml;陜AJ19C7號小型轎車事故發生前轉向裝置、制動系統安全技術狀況正常,事故發生前的行駛速度約為51-55km/h。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毛志堯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限速40 km/h的路段以51-55km/h的速度超速行駛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應承擔全部責任,宋曉玲無責任。
案發后,原審被告人毛志堯認罪悔罪,積極籌款進行賠償,獲得被害人親屬諒解。再審期間,被害人親屬仍諒解毛志堯。
隴西縣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毛志堯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依法懲處。毛志堯交通肇事后立即報警,并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毛志堯案發后認罪悔罪,并積極籌款賠償,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符合認罪認罰從寬和刑事和解的有關規定,依法可從寬處罰。綜合考慮毛志堯自首、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諒解等情節,以及社區矯正部門出具的對毛志堯可適用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毛志堯符合法定的緩刑適用條件,可以對毛志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