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31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克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10章86條。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2015年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的實施,有力推動了我國食品安全整體水平提升。同時,食品安全工作仍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監管實踐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總結、上升為法律規范。為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解決實踐中仍存在的問題,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條例》強化了食品安全監管,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統一權威的監管體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補充規定了隨機監督檢查、異地監督檢查等監管手段,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并建立嚴重違法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食品安全標準等基礎性制度,強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的運用,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明確企業標準的備案范圍,切實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學性。
《條例》進一步落實了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細化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規范食品的貯存、運輸,禁止對食品進行虛假宣傳,并完善了特殊食品的管理制度。
《條例》完善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對存在故意實施違法行為等情形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并對新增的義務性規定相應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