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晚平安夜,有網友爆料一名男子在重慶沙坪壩區煌華新紀元購物廣場墜樓,砸倒兩名過路行人。
重慶市沙坪壩區公安分局隨后發布警情通報稱,12月24日20時20分許,一男子從沙坪壩區三峽廣場一公寓樓高墜,砸到兩名行人。附近巡邏民警迅速開展處置,三人經120搶救無效死亡。警方經現場勘察、查看視頻監控、調查走訪,初步查明系暫住該高層公寓樓的李某(男,31歲,湖北武漢人)跳樓自殺所致,排除刑事案件。正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據紅星新聞報道,不幸被砸到的2名路人名叫張某、霍某,張某今年17歲,系綦江中學高三學生,霍某今年15歲,系三江中學的學生。兩人正參加重慶大學美視電影學院的藝術專業考試。
有不少網友對兩個無辜路人感到惋惜:
墜樓男子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余超接受采訪時表示,李某自殺墜樓,屬于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于李某已死亡,所以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余超指出,但在民事上,在其遺產范圍內應當對被砸死的兩名路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余超表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此外,余超指出,根據精神損害賠償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如果遺產不足以承擔賠償金,可否讓墜樓者家屬進行賠償呢?
廣東旭瑞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偉杰表示不能,家屬不承擔連帶責任。“不過家屬要是愿意賠償也是可以的,雙方可以進行協商。”
在陳偉杰看來,該事件對于墜樓者和被砸者三個家庭來說都是一個悲劇,尤其是在當前相關部門并沒有設置刑事案件補償基金的情況下,一旦發生突發狀況且涉事方無法賠付,對受害人一方帶來的心理創傷可能更大。他建議相關部門應盡早建立刑事案件補償基金,對受害一方進行適當補償。
相關案例:
2019年6月1日,家住四川眉山維多利亞小區C4幢的奶奶張容帶著孫子小陳,如往常一樣在小區道路上散步。當他們行至B1棟時,被從33樓跳下的侯某砸中。侯某、小陳當場死亡,張容受重傷,送醫院搶救6天后治療無效死亡。
12月初,眉山市東坡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法院認為:
侯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癥,治療好轉出院后一直在隨訪就診并服藥,且醫院出院醫囑中載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穩定而出現難于預料的意外,要求加強監護。
據侯某父母在公安機關所作的陳述,侯某在事故發生前十幾天,精神狀態較差,存在病情不穩定的可能。現侯某已死亡,無法對其事發時的民事行為能力進行鑒定,但根據以上事實可證實侯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癥并未治愈,從其跳樓的行為以及事發現場以及公安機關的認定,侯某屬于自殺。
侯某在事發時存在無法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某在事發時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侯某父母作為其監護人在發現侯某事發前十幾天精神狀態較差時,并未及時將其送到醫院救治等履行相應監護職責,未盡監護責任。故侯某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應該由侯某父母承擔責任。
物業公司不是案件侵權人,其作為物業管理人并不知曉侯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對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義務,不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判決:侯某父母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張容丈夫因張容死亡造成的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78.2萬余元,賠償小陳父母因小陳死亡造成的人身損害的各項損失共計73.8萬余元。
(正義網綜合@平安重慶、紅星新聞、界面新聞、法制日報、北京時間、廣州日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