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司法解釋”的出臺,是人民法院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具體舉措。對于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更加開放,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具有重大意義。
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布。該《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憲法和法律授予的解釋權在審判工作中就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普遍存在的問題作出的抽象性、規范性解釋,屬于“授權性”解釋,即有司法約束力的官方解釋。在法律適用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起著與法律同等重要的作用,是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和法官辦案的直接依據。
考慮到外商投資法作為外資基礎性法律的篇幅有限,部分規則稍顯原則性不可避免。為了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對外商投資法做出解釋,不但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且也彰顯了中國司法解釋的特色。
《解釋》將與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一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共同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外商投資法調整的對象是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就本質而言,基本上關注的是政府與投資者或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關系,但就因外商投資引起的法律關系而言,勢必包括平等主體的投資法律關系,即投資者之間的投資合同關系。而該《解釋》開宗明義,闡釋了其目的: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調整的就是平等主體的投資法律關系,即關注投資者之間的投資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
需要注意的是,因投資牽涉到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投資合同關系與一般的合同關系相比有其特殊之處,除了借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調整之外,也需要明確適用專門針對其特殊之處的規范。從這個角度講,該《解釋》實際上是外商投資法的補充。
一、《解釋》對投資合同采取了擴展性的解釋,擴大了其適用范圍
在《解釋》中,投資合同泛指外國投資者即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因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而形成的相關協議,顯然,對投資合同的范圍,該《解釋》采取的是擴展性的解釋,包括實踐中可能為投資者所采用的任何一種合同。根據《解釋》,投資合同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合同、股份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轉讓合同、新建項目合同等協議。
《解釋》還規定,外國投資者因贈與、財產分割、企業合并、企業分立等方式取得相應權益所產生的合同糾紛,也適用《解釋》。
二、在投資合同涉及負面清單時,《解釋》采取的一個總的原則是保障負面清單的貫徹實施
對于禁止領域和限制領域投資合同的效力認定,具體而言,《解釋》規定外國投資者投資禁止領域,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持;外國投資者投資限制領域,當事人以違反限制性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為由,主張投資合同無效的,法院應予支持。這表明:《解釋》視外商投資法有關負面清單的規定為強制性的規定,投資合同當事人不得違反,合同的規定不得與之抵觸。
三、在投資合同涉及負面清單時,《解釋》采取了鼓勵促進保障投資交易的態度
首先,體現在對待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投資合同的效力上。《解釋》根據外商投資法設立的負面清單的本質含義,確認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投資合同的效力,不論是否有當事方以合同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為由挑戰合同的效力。既維護了負面清單制度的嚴肅性,又維護了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之外領域的準入權。
其次,體現在對待簽訂于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資法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投資合同的效力上,《解釋》采取了從新兼有效的原則進行處理,有助于促進和保障投資。《解釋》規定,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因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調整,外國投資者投資不再屬于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領域,當事人主張投資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再次,體現在對待限制投資領域的投資合同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前,采取必要措施滿足了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要求的情況下投資合同的效力,《解釋》規定此類投資合同可以認定為有效,反映了司法機關盡可能認定合同有效的基本態度。
四、《解釋》對于來自港澳臺居民和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在境內的投資,規定可參照適用
鑒于境內的外商投資有相當部分來自于港澳臺居民和在國外定居的中國公民,《解釋》的規定使這部分投資的合同關系有法可依,有助于穩定和促進外商投資。
總之,《解釋》的出臺,是人民法院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的具體舉措。對于確保外商投資法在審判領域得到公正高效執行,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更加開放,依法平等保護中外投資者合法權益,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