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2日,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甘肅省武威市政府原副市長姜保紅受賄一案。對被告人姜保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判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姜保紅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擔任甘肅省維護社會穩(wěn)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二處副處長、武威市招商局局長、武威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武威市政府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1418萬元、美元2萬元、黃金300克,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姜保紅部分犯罪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姜保紅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jié);其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主動退回部分受賄財物,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姜保紅的犯罪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