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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評論】63歲男子“被死亡”,“疑死從死”太荒誕

來源: 長城網  于立生
2020-04-26 18: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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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約評論員 于立生(江蘇)

  63歲的山東濰坊市男子周先生,近日養老金取不出,才發現已被停發5個月;更讓他氣得差點背過氣的是:查知停發原因是“被死亡”——戶口已被注銷。他從涉事銀行、黃旗堡街道民政所等、坊子區社保中心,一路追問到濰坊市社保中心。日前,該中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回應稱:“公安給的數據疑似信息比對,一些數據不一定對,但是只要發下來的,我們就需要比對,比對前提就是先暫停,不是只有這一個人,全市不少人都這樣。我們比對完了之后,該補發補發……”(4月24日澎湃新聞)

周先生“被死亡”后養老金停發。視頻截圖

  該科室的回應,算是看明白了——一個人,疑似死亡,在得到證實或證偽前,就且先當他已死亡,暫停養老金發放。但,這是何其荒唐?

  一個再簡單不過的常識:在司法領域,素來恪守“疑罪從無”原則。一個人,涉嫌犯罪,哪怕罪案真是他犯下的,但在沒有證據證實的情況下,最終也只能放人,而絕不可單憑懷疑就陷人于罪。在罪與非罪的問題上,尚且如此;而生死事大,哪能奉行“疑死從有”“疑死從死”,單憑懷疑,就先暫定、妄斷大活人已死呢?這也未免太過兒戲,太不把人當回事,對人的權利、尊嚴太不尊重了吧?

  無妨兩種方案做個比較。一:一個人被懷疑已死亡,且確實也已死亡,而養老金仍在發放。那么,一旦核實了,所發放的養老金還是可從卡中追回的,即便已被其家屬或他人冒領、冒用,那也可責令返還,如果所涉金額達到一定數額,甚至還可追究其涉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換言之,可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來加以解決。對此,《社會保險法》第88條也有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一個人被懷疑已死亡,但其實并沒死亡,而養老金卻被停發。像周先生這樣的農村獨居老人,恐怕也就靠積蓄、繼續勞動所得、子女的贍養費以及微薄的農村養老金之類過活,而柴米油鹽醬醋茶,處處都要花錢。雖然一個月才132.66元的農村養老金,貌似不多,但一旦停發,尤其連月停發,卻會對他的基本生活造成影響,甚至可能成為“壓垮駱駝的那根稻草”。而且,一個大活人,卻“被死亡”,停發養老金,這也未免有礙觀瞻,社會影響惡劣。

視頻截圖

  個中利弊,孰取孰棄,不言自明。

  哪怕退一步,就算疑似死亡,暫停養老金發放,進行信息比對,這一比對,就五六個月之久,直至“被死亡者”現身,才承認人家確為大活人,同意補發養老金,那這一比對期,是不是也太長了點?如果周先生沒找上門,是不是還要繼續“比對”下去?根據涉事科室回應中提到的比對程序——社保部門人手有限,核實數據的工作一般由村里的代辦員做,再向社保部門反饋。在這個通訊發達的信息時代,要核實一個大活人的生死并進行信息傳遞,究竟又有多難?這究竟是涉事科室的信息比對太無效率,還是壓根就是極度不負責任,對人家養老金一停了之之后,就高高掛起,不聞不問,坐等“幸存者”浮出水面?

  涉事科室之所以收到疑似信息進行比對,先要暫停養老金發放,無非是怕被人冒領而已。網絡檢索一下,如此做法的,也不單是濰坊市一地,比如四川省什邡市。

  但其實像暫停養老金發放這樣的“疑死從死”做法,是既不合情理,也全無必要的,甚至可以說,這是一種只顧方便自身,而不顧所涉民眾便利的部門本位主義做法,理應糾正。

  更關鍵的是,對所收疑似信息,進行比對,得有效率,有時間表,譬如是七個工作日完結,還是半個月完結。這樣,就可以既盡量杜絕養老金被冒領,也避免出現老人“被死亡”領不到養老金,基本生活受影響的尷尬、荒唐事發生。

關鍵詞:男子,被死亡,養老金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