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評論員 沈彬(上海)
如今飯圈文化流行,一些“黑粉”利用網絡平臺的投訴機制,對不合自家心意的商家、網絡用戶搞“惡意投訴”,讓對方的產品作品下架。知產領域中這類“知產流氓”現象越來越突出,他們在搶注他人的商標后,馬上在電商平臺上惡意投訴,使本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商家的產品下架,被迫高價收購商標。
對于這些網絡2.0的新生問題,民法典也與時俱進放出了大招,給出了精細化的解決方案,對網絡平臺的“通知—刪除”義務進行細化。
此前,《電子商務法》《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了網絡平臺的“通知—刪除”義務,它原本是為了規制網絡平臺濫用“避風港原則”,揣著明白裝糊涂,對平臺上的用戶發表的侵權的言論、上架的侵犯商標權的商品“睜一眼,閉一眼”。所以,法律規定了“通知—刪除”義務,在權利人通知網絡平臺之后,平臺要是及時刪除相關的產品、用戶發言,那么,平臺本身就不用承擔侵權的連帶責任。
“通知—刪除”的機制也存在粗線條的地方,容易被別人濫用,以及產生道德風險。因為一旦平臺刪除被投訴的商品和言論之后,就不用再承擔法律責任,平臺就會傾向于“寧可錯殺一千,也不能放走一個”的“理性選擇”。誤刪了,平臺并不會承擔風險,但是不刪,就有可能會卷入下一步的訴訟中。
結果,旨在倒逼平臺承擔主體監管責任的“通知—刪除”義務,就被一些黑粉、“職業打假人”惡意濫用。無論商品有沒有侵權,先“有棗沒棗打三竿子”,一些商家在其競爭對手的產品銷售火爆時,向平臺進行惡意投訴,導致對手的產品下架。一言不合就在“雙11”、“6·18”這種關鍵時點投訴,讓相關商家欲哭無淚,造成不可逆的損害。
當下,“通知—刪除”機制被一些人惡意利用,成了敲詐的工具,成了網絡霸凌的道具。而民法典對此放出了大招,作出了細致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投訴通知后,不是簡單的“一刪了之”“下架保平安”,而是“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這也是明確了“誣告式投訴”的后果,“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投訴人無中生有、惡意投訴,導致相關的產品下架,那么也是要承擔“誣告反坐”的侵權責任的。
此外,民法典明確規定了網絡用戶的“申辯權”,以及網絡服務者的轉送程序。網絡用戶在接收到轉交的投訴之后,也有提出申辯的權利,這些申辯意見也需要由平臺再轉交投訴人。如果在“合理期限內”, 投訴人既不向有關職能部門投訴,又不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那么,平臺就要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最終還是引導相關的糾紛在司法渠道內解決,不是讓平臺充當“法官”。
民法典通過精致的制度安排,平衡了權利人、被投訴人以及網絡平臺的權利義務關系,要避免網絡投訴無門的尷尬局面,又要防止平臺“揣著明白裝糊涂”,放任侵權產品橫行,又要對于“網絡黑粉”、“知產流氓”的惡意投訴行為有所規制。可以說,民法典將原來《侵權責任法》當中的“通知—刪除”機制,細化成了一個“微型訴訟”模式,有投訴、有答辯、有轉達,最終將問題引向司法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