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呼倫貝爾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孟建偉(正廳級)涉嫌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孟建偉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判決認定:被告人孟建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包頭市公安局局長、包頭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副廳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共計2072.8915萬元;其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有2144.7917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其非法持有獵槍四支、獵槍子彈955發,情節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