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從教育部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高等學校命名工作,教育部日前印發《高等學校命名暫行辦法》,強調高等學校命名要堅持名實相符、準確規范,體現辦學理念,突出內涵特色,避免貪大求全。
暫行辦法對高等學校名稱中使用地域字段、學科或行業字段、英文譯名等提出明確規范,強調原則上不得冠以“中華”“中國”“國家”“國際”等代表中國及世界的慣用字樣,也不得冠以“華北”“華東”“東北”“西南”等大區及大區變體字樣。原則上不得冠以學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學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學校確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級人民政府統籌把關,但須在名稱中明確學校所在地。未經授權,不得使用其他組織或個人擁有的商標、字號、名稱等,不得使用國外高校的中文譯名和簡稱。
暫行辦法明確,高等學校名稱原則上不得以個人姓名命名,但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批準,可以在學校名稱中使用對學校發展作出特殊貢獻的捐贈者姓名或名稱。高等學校應嚴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護承載學校歷史與聲譽的校名無形資產,保持名稱穩定,原則上同層次更名間隔期至少10年。
據了解,暫行辦法適用于發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高等職業學校(含本科層次職業學校和專科層次職業學校)以及高等專科學校的命名事項。(記者 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