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陜西白水縣林皋鎮郭某在白水縣醫院就診病歷的照片在微信群內被轉發,引起網民關注。經查,1月14日,白水縣醫院工作人員李某某在工作期間匯總患者就診病歷時,為展示其正在加班,將病歷資料拍照并通過微信發至同辦公室工作人員楚某某。楚某某將病歷資料照片通過微信發于自己的家庭群,致使該病歷照片在微信等社交平臺中大量被轉發傳播。1月15日,白水縣公安局對違法嫌疑人楚某某處以行政拘留9日、并處500元罰款。
涉疫個人信息一旦遭到泄露,患者輕則受到歧視,重則受到騷擾,并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妨礙當地疫情防控大局。此前,成都20歲確診女孩因信息泄露遭到網暴等事件,說明涉疫個人信息比其他涉及患者的信息更加敏感,理應得到更強有力的保護。而實際情況是,正因為涉疫個人信息更敏感,也就更容易被泄露,近期多地出現涉疫個人信息被泄露事件,已有多人因泄露他人涉疫隱私被罰款、解聘、行政拘留。在這些隱私當中,有不少屬于涉疫病歷和流調信息,泄密人員不少屬于醫療機構工作人員。
防止涉疫個人信息包括涉疫病歷被泄露,是一個十分嚴肅的新課題。傳統的紙質和電子病歷都有相應的防泄露規則,比如紙質病歷允許復印的內容和審批流程、電子病歷系統的進入權限等,都有明確規定。長期以來,受行業規范的約束,醫務人員對傳統病歷的保護意識普遍較高,但匯總的涉疫信息屬于紙質和電子病歷之外的內容,容易出現麻痹思想。疫情不常有,流調不常進行,防疫期間這類工作突然增多,醫療系統還沒有構筑起足夠堅固的信息安全堤壩。在這起案件當中,涉事工作人員雖然如此隨意處理涉疫病歷,但對于傳統病歷,或許仍會有很強的保護意識。
在處罰方面,對于病歷泄露也有了新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明確了對散布公民個人隱私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但這屬于老規定;而剛剛通過的《民法典》第六章第一千二百六十二條明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條款二審時刪去了“造成患者損害”這一前提條件,因而與過去有了很大的不同。根據這一條款,醫務人員泄露患者隱私,無論造成損害與否均應擔責。陜西白水縣的這次泄露案件雖然還沒有對患者造成直接影響,但根據新的《民法典》,在民事方面,涉事人員也要擔責。
針對這個新課題,醫療系統要強化醫務人員對涉疫病歷的保護意識,使嚴守涉疫隱私成為醫務人員的基本素養。要筑牢醫院信息系統的技術防線,對于統計涉疫信息的電腦,應確保專人專用,最好不允許安裝聊天軟件,并使用無法復制粘貼的專用報表與文件來匯總信息。處罰力度也應加強,在給予行政拘留和罰款處罰之后,應鼓勵民事維權和索賠。
對新現象、新課題要有新對策,方能快速順應變化,補齊涉疫個人信息包括涉疫病歷保護不力的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