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微視”獲取“微信”好友信息被訴!法院判了……
微信用戶的好友關系,是否屬于個人隱私呢?今天一篇報道引發關注:
報道稱,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用戶起訴騰訊的侵權糾紛案作出判決,明確微信好友關系不屬于個人隱私。
“微視”APP獲取微信好友信息,男子起訴騰訊
2019年初,哈爾濱王先生發現,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錄騰訊“微視”APP后,微視會獲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認為,騰訊公司未經其授權將他的微信、QQ好友關系提供給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隱私權。
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爾濱市香坊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訊公司刪除其個人信息、賠禮道歉并賠償維權合理支出。
哈爾濱香坊區法院受理該案后作出裁定,要求騰訊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隱私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微視’APP中使用原告微信頭像、昵稱的行為,停止在‘微視’APP中將申請人推薦給其他用戶以及獲取申請人所在地區及好友關系等全部個人信息的行為。”
騰訊公司提出了管轄異議,申請將該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區法院審理。該申請被香坊法院駁回,騰訊公司隨即上訴。2019年8月,哈爾濱中院作出終審裁定,將該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
↑ 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深圳南山法院:微信好友關系不具有私密性
2020年5月,該案在南山法院進行了開庭審理。針對王先生的起訴,騰訊公司辯稱,其并未侵犯王先生的隱私,“隱私是指用戶對其生活領域不愿公開的信息享有不被他人知悉的權利。原告主張的性別和地區屬于公開信息,不構成隱私。”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先生所主張的性別、地區和微信好友關系三類信息均形成于其使用微信軟件的過程中,在一定范圍內已公開,即上述信息已被包含軟件運營商在內的相關主體所知悉。“其中,原告所主張的性別、地區信息由原告注冊微信賬號時選擇填寫,該兩類信息通常不具有私密性。”
南山法院認為,王先生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系既未包含其不愿為他人所知曉的私密關系,他人也無法通過其微信好友關系對其人格作出判斷從而導致其遭受負面或不當評價,故認定王先生所主張的微信好友關系也不屬于原告的隱私。據此駁回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目前,王先生表示將提起上訴。
微信讀書此前被判侵權
此前,“微信讀書”平臺曾因默認開放讀書記錄遭用戶起訴,一審被判賠6000元。
2020年7月30日,市民黃女士訴騰訊旗下“微信讀書”App涉嫌侵犯隱私案,于北京互聯網法院公開宣判。法院認定,“微信讀書”強制用戶將微信好友關系授權給“微信讀書”App、“微信讀書”App為用戶自動添加關注微信好友、“微信讀書”App默認向未關注用戶公開用戶讀書信息的行為侵害了用戶個人信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刪除相應信息,對用戶賠禮道歉。
↑ 庭審現場
“微信讀書、微信為兩個獨立應用,不能進行好友關系的遷移。”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微信幾乎承載了大多數用戶的全部社會關系,不能簡單地將微信好友遷移至其他具有社交屬性的、屬于個人生活各領域的軟件中。
法院指出,讀書信息可能構成對用戶的“人格畫像”,互聯網時代,網絡用戶應享有通過經營個人信息而自主建立信息化“人設”的自由,也應享有拒絕建立信息化“人設”的自由。
據澎湃新聞消息,“微信讀書”回應稱,“我們尊重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