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節,到超市購物成為許多民眾的節日選擇。記者日前采訪了解到,近兩年來,顧客利用超市自助結賬模式不結賬、少結賬多次盜竊商品案件時有發生。檢察官提示,按照法律規定,兩年內在超市不掃碼“拿走”商品三次即可構成犯罪,切莫抱有僥幸心理。
“在超市不掃碼‘拿走’商品構成盜竊罪的案件近兩年來呈多發趨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許寧告訴記者,貪圖小便宜,抱有僥幸心理,缺少法律常識是此類犯罪產生的重要原因。
許寧介紹,我國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均可構成盜竊罪。在北京,“數額較大”認定標準為“2000元以上”。同時,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行為人兩年以內盜竊三次以上,即使盜竊財物價值沒有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也會因為多次盜竊而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或者盜竊數額累計達2000元以上,均可構成盜竊罪。”許寧表示,兩年內在超市不掃碼“拿走”商品三次屬于盜竊的前一種形式。
檢察官提示,消費者在超市購物應文明、誠信,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維護公共秩序,共建共享安全、文明的購物環境。(記者 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