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四川省紀委監委消息:日前,經四川省委批準,省紀委監委對四川省瀘州市政府原副市長陳萬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陳萬春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違背組織原則,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在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及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將公權力淪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招商引資、項目承攬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陳萬春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省委批準,決定給予陳萬春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
陳萬春簡歷
陳萬春,男,漢族,1955年4月生,四川瀘州人,市委黨校在職大專學歷。1981年10月參加工作,1980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
1981年10月至1982年5月,在納溪縣棉花坡鄉工作;
1982年5月至1986年8月,在納溪縣委辦公室工作;
1986年8月至1990年4月,歷任納溪縣江寧區委副書記、書記;
1990年4月至1991年11月,任納溪縣委辦公室主任;
1991年11月至1993年3月,任納溪縣政府副縣長;
1993年3月至1996年7月,任納溪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
1996年7月至1997年11月,任瀘州市納溪區委常委、區政府副區長;
1997年11月至2000年12月,任瀘縣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任瀘縣縣委書記、縣長;
2001年3月至2003年1月,任瀘縣縣委書記;
2003年1月至2006年9月,任瀘縣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6年9月至2011年10月,任瀘州市政府副市長;
2011年10月至2015年5月,在瀘州市委工作,保留正廳級待遇;
2015年5月,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