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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主播擅自停播跳槽被經紀公司起訴 法院判賠60萬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  
2022-01-13 0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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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簽訂《演藝經紀合同》后,擅自停播又違約前往其他平臺進行直播, 1月12日,北京市三中院披露了一起主播因單方面違約遭公司起訴的合同糾紛上訴案,主播王某最終被判賠償公司60萬元。

  主播擅自停播跳槽遭經紀公司索賠

  本案中,王某是一名網絡主播,其與一家傳媒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簽訂《演藝經紀合同》,約定王某委托傳媒公司進行在線演藝經紀管理及其他演藝經紀管理。傳媒公司擔任王某的獨家經紀人,提供的在線演藝平臺是王某從事在線演藝活動的獨家及唯一平臺。王某根據傳媒公司的安排在某直播平臺進行在線演藝活動并賺取收益分成,合同期限為3年。合同中還約定,除不可抗力或身體因素限制,王某應全面服從傳媒公司對其演藝活動的安排,應當全力配合實施,盡最大能力以專業、守時、敬業的工作態度,積極投入到傳媒公司安排的各項演藝活動,保證每月最低有效播出天數不低于26天,每天不低于5個小時。

  合同中還約定了違約責任:如王某未完成傳媒公司就演藝事項所做的合理安排,或者王某連續3天未直播或無故月缺播天數達到7天的,傳媒公司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因王某違約導致傳媒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的,王某應當向傳媒公司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合同簽署后,傳媒公司向王某支付首期簽約費用,并為王某租賃工作、生活場所,裝修直播間。

  直到傳媒公司發現,王某從2019年8月1日開始,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拒絕完成直播任務,后明確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并擅自在其他平臺直播。雙方多次溝通后,王某依然表示不再復播。傳媒公司委托律師向王某發送律師函,要求王某繼續履行合同,限期恢復直播。但王某仍拒不履行合同。無奈之下,傳媒公司以王某違反雙方約定為由,向法院起訴解除《演藝經紀合同》,并要求王某返還首期簽約費用1.5萬元、支付違約金200萬元。

  法院認定演藝經紀合同并非勞務派遣合同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令《演藝經紀合同》于2020年11月30日解除,王某賠償傳媒公司違約金60萬元。王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稱雙方應為勞務派遣合同關系,應受《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調整,不適用《合同法》。即便受《合同法》調整,王某也不構成違約,實際上是傳媒公司違約在先,王某不應賠償傳媒公司違約金。

  北京三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演藝經紀合同》屬于具有綜合屬性的合同,并非勞務派遣合同。合同中雖然約定王某在傳媒公司提供的直播平臺上提供直播服務,傳媒公司向其支付報酬,并約定了試用期,但從合同內容來看,雙方互負權利義務,約定了利潤分配條款、商業運作方式、演出安排、包裝、違約責任等多方面內容,其中包含委托、行紀、居間、勞動、服務等多種法律關系,雙方簽約的主體身份是平等的,不符合勞務合同中雇主處于支配地位的特征。

  其次,根據《演藝經濟合同》的約定,王某保證在傳媒公司提供的直播平臺進行直播,每月最低有效播出天數不低于26天,每個自然月內,王某未經請假不得停播超過3日。王某作為簽約主播,有義務按照合同約定的天數、時長進行直播。但王某在無正當事由的情況下,未按照合同約定的天數、時長進行直播,且擅自停播并跳槽其他直播平臺,嚴重背離了誠信原則,構成單方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傳媒公司依據合同約定訴請王某支付違約金200萬元,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實際損失。法院基于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結合王某的收益能力、直播收益情況、王某的經濟價值、傳媒公司的預期收益等因素,對違約金數額調整為60萬元。最終,三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示:誠實守信是根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本案主審法官表示,誠信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任何民事活動,包括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時,都應該秉持誠實、善意,不詐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諾言。

  一方面,法官認為,主播應認真理性對待與經紀公司的合作,遵循誠信原則。主播在訂立主播經紀合同時應審慎核對合同文本。簽約后,主播要按照合同勤勉、敬業,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循誠信原則,維護契約精神,避免為了短時間獲得更高的利益而隨意停播、違反獨家直播約定在其他平臺偷播甚至跳槽等。

  同時,法官也提醒經紀機構,要嚴格履行自身義務。一方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包裝培訓、宣傳推廣、及時按期結算薪金等義務。另一方面,經紀機構應當對其簽約主播加強管理,定期開展有關政策法規、職業道德的培訓,提高主播法律意識,建立違法違規行為懲戒處理機制。

關鍵詞:主播,擅自停播,起訴責任編輯:郭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