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債轉股投資計劃等納入可投資金融產品范圍、取消對保險資金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產品外部信用評級要求、保險機構明確投資金融產品投后管理責任,配備專業投后管理人員,定期跟蹤投資狀況……5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保險資金投資有關金融產品的通知。
圖片來源:銀保監會官網
《通知》規范保險資金投資非保險類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產品行為,涉及的產品包括商業銀行或理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和資產證券化產品等。
其中,通知提出,保險資金投資理財產品管理人為商業銀行的,該商業銀行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者已經在境內外交易所主板上市;理財產品管理人為理財公司的,該理財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30億元人民幣。保險資金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擔任發起機構的商業銀行上一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得低于300億元人民幣,或者已經在境內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說起此次通知修訂的背景,相關負責人表示,金融產品是保險資產配置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保險資金運用領域按照制度先行的原則,逐步拓寬可投資金融產品的范圍和品種,特別是2012年原投資金融產品政策發布實施以后,保險資金投資金融產品規模不斷增加。截至2021年12月末,保險資金投資金融產品規模1.72萬億元,占資金運用余額的7.39%,品種覆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集合資金信托、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保險資產配置結構得到進一步完善。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快速發展,理財公司理財產品等金融產品不斷涌現,其風險收益特征符合保險資金配置需求,行業有較強的配置意愿。同時,隨著《關于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政策的發布實施,對金融產品投資集中度比例、投資管理能力等監管要求發生了調整,需要從制度上明確。此外,原政策在金融產品決策流程、投后管理等方面監管要求有待進一步強化。因此,有必要結合新的情況和形勢,對《通知》進行修訂。
據悉,修訂后《通知》共十七條,較原政策增加五條,修訂十三條,刪除七條,主要修訂內容包括:一是拓寬可投資金融產品范圍。將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債轉股投資計劃等納入可投資金融產品范圍,進一步完善保險資產配置結構。二是落實主體責任。明確保險資管公司受托投資金融產品,應當承擔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后管理等主動管理責任。取消對保險資金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等產品外部信用評級要求,引導機構落實風險管理主體責任。三是強化穿透監管要求。針對部分金融產品,要求保險機構依據產品基礎資產的性質穿透具備相應投資管理能力,并按基礎資產類別分別納入相應投資比例進行管理,真實反映投資資產風險。四是規范投資單一資管產品行為。對于保險公司投資單一資產管理計劃和面向單一投資者發行的私募理財產品,要求完善投資管理人選聘標準和流程,審慎制定投資指引,維護資產安全。五是完善投后管理要求。要求保險機構明確投資金融產品投后管理責任,配備專業投后管理人員,定期跟蹤投資狀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關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