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之聲”微信公眾號10月12日消息,文旅部發布公告,為加強網絡文化市場管理,規范網絡表演秩序,2021年文旅部印發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從事演出經紀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性演出許可證。同時,明確《辦法》實施前已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可在《辦法》實施后的18個月緩沖期內取得經營資質,緩沖期內無經營資質不視為違反《辦法》相關規定。
鑒于2022年全國多地出現散發疫情,結合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情況,經研究決定,將《辦法》政策緩沖期延長至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