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遼寧省沈陽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主任付忠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付忠偉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對組織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違反組織原則,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對方財物,縱容親屬利用其本人職權謀取私利,安排他人支付、免除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干預審計工作;紀法意識淡漠,恣意妄為,將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利,并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付忠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共中央批準,決定給予付忠偉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遼寧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