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28日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為準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充分發揮人民法院審判職能作用,最高法發布了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的意見。其中提出,要加大對黃河源頭和水源涵養區等的司法保護力度。
《意見》提出,加大對黃河源頭和水源涵養區、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脆弱區的司法保護力度,著力提升流域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助力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探索創新預防性、懲罰性、恢復性司法措施,科學合理運用補植復綠、增殖放流、勞務代償、技改抵扣、碳匯認購等多元化生態修復方式,健全完善生態環境修復資金管理使用及修復效果評估機制,努力實現“預防—保護—懲罰—修復”的完整閉環。
最高法還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推進以生態系統或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集中管轄機制,完善環境公益訴訟、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制度,實現對生態環境的整體系統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