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健康委27日印發《關于加強助產服務管理的通知》,《通知》強調公立醫療機構要承擔產科服務兜底責任,從六個方面對加強助產服務提出具體要求。一是強化助產服務規劃布局,確保助產服務供給,有效滿足孕產婦需求。二是主動公布助產機構名單,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方便群眾有序就醫。三是強化助產服務質量管理,全面提升質量安全水平。四是開展生育友好醫院建設,優化孕產期保健服務,促進安全舒適分娩。五是規范助產服務資源調整,明確調整程序,確保助產服務可及性。六是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機制,構建促進產科高質量發展的政策保障機制,調動產科醫務人員積極性。
(一)關于助產服務規劃布局。
《通知》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結合編制區域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助產服務資源進行規劃布局,確保助產服務供給,有效滿足孕產婦需求。人口30萬以上的縣(市、區)原則上至少有2家公立醫療機構能夠開展助產服務,人口30萬以下的縣(市、區)原則上至少有1家公立醫療機構能夠開展助產服務,地廣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區要保障相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備助產服務能力。
(二)關于助產服務資源調整。
《通知》對助產服務資源調整作出規范要求。一是嚴守服務底線,各級婦幼保健機構、二級以上公立綜合醫院、承擔危重孕產婦救治中心任務的公立醫療機構、地廣人稀地區的公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原則上應保障產科持續服務,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統籌調整醫療資源的除外。二是規范調整程序,公立醫療機構擬關停產科要廣泛征求建檔孕產婦意見,書面征求當地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和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意見,切實保障群眾看病就醫權益。三是保障服務銜接,醫療機構產科停業,應按規定經登記機關批準,制訂業務調整預案,妥善做好孕產婦產檢和住院分娩接續服務,合理安排醫務人員崗位,規范出生醫學證明等資料移交。
(三)關于生育友好醫院建設。
《通知》提出,助產機構要加強生育友好醫院建設,足額配備醫護人員和設施設備,合理設置門診候診區域,優化產科診室布局和服務流程,營造溫馨、舒適的分娩和住院環境。在優化服務方面,推進全面預約診療,推廣預約住院分娩,提供以產婦為中心的人性化分娩服務,積極開展鎮痛分娩服務,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可開展家屬陪伴分娩,促進安全舒適分娩。在改善條件方面,鼓勵有條件的助產機構加強高品質、普惠性產科床位設置,結合院內資源調整優化,增加產科病房單人間和雙人間數量,切實改善產科住院條件。
(四)關于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機制。
《通知》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兩個層面對健全完善產科政策保障機制提出要求。一方面,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積極協調相關部門,構建促進產科高質量發展的政策保障機制。另一方面,強調各級公立醫院要認真落實《關于深化公立醫院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強化公益屬性,完善內部分配制度,調動產科醫務人員積極性,努力使綜合性醫院產科醫師的薪酬水平不低于醫院醫師薪酬平均水平,嚴禁向產科和產科醫務人員下達創收指標,產科醫務人員薪酬不得與藥品、衛生材料、檢查、化驗等業務收入掛鉤。(總臺央視記者 龍曉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