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將于今年7月起實施。在國新辦9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市場監管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國家網信辦等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了條例有關情況。今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30周年,條例作為配套行政法規,有哪些亮點,將帶來哪些影響?
堅持問題導向
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柳軍介紹,條例堅持問題導向、系統觀念,明確要形成經營者守法、行業自律、消費者參與、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共同治理體系,重點在細化經營者義務、強化國家保護、完善爭議解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規定。
柳軍說,如圍繞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規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務外,贈品也要安全,“免費不免責”。圍繞真實披露信息,列舉了虛假宣傳的常見情形,還規定了不得虛構或者夸大治療、保健、養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消費,替消費者守好養老錢。圍繞保護消費者安寧權,規定不能擅自發送“推銷信息”,也不能擅自撥打“推銷電話”。通過一系列更清晰的合規指引和更明確的法律責任,讓市場更加有序、讓經營更加規范,預防市場失靈、減少消費侵權。
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說,條例聚焦當前消費者關注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如細化和補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完善網絡消費相關規定,規范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強化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明確了消費者協會的履職要求等。
針對一些APP過度采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問題,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云表示,網購時人臉識別屬于個人信息過度收集。經營者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默認授權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
破除痛點和堵點
針對預付式消費、直播帶貨、“一老一小”、“霸王條款”、“刷單炒信”、“大數據殺熟”、自動續費、強制搭售等消費痛點,條例作出了專門的規定。
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表示,針對直播帶貨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作出多方面規范。如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明確平臺、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嚴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
預付式消費種種亂象成為放心消費的堵點。況旭說,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經營者要退的不僅僅是預付款的余額,還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
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的規定,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消費者違約時,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此外,條例為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門罰則,明確由各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對于預收費用后卷款跑路的,還將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霸王條款”是消費者碰到的常見問題,如“訂單不退不換”“注冊視為同意”“管轄僅限本地”等不公平格式條款。
況旭表示,條例對“霸王條款”予以了重點關注,如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網絡打賞、網絡直播營銷、在線預定、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開展調研,下一步將通過適時發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斷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
完善解決機制
發生消費糾紛怎么辦,這是消費者關心的現實問題。況旭說,條例完善了消費爭議的解決機制。
條例要求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體現了“誰銷售誰負責”“誰服務誰負責”“誰主管誰維權”的取向。消費者有權直接找銷售者、服務商,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調解的,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投訴的受理要件、時限、委托調解、鑒定檢測等程序,比如重大、復雜、涉及眾多人的消費爭議,可以納入政府的抽查檢驗,“鑒定一次、解決一片”,這也緩解了消費者經常反映的鑒定貴、鑒定難的痛點。
況旭表示,消費者和經營者都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雙方都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在法治軌道內開展民事活動。條例規定,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騙取賠償、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懲罰性賠償、行政處罰制度要準確適用,避免“小錯大賠”“小過重罰”。(新華社記者 趙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