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已成為人們生活和工作的重要代步工具。當車輛出現故障或事故通常會選擇4S店維修,店方也會根據需求提供臨時車輛給客戶代步,可一旦駕駛這類代步車出現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承擔呢?近日,南京鼓樓法院審理了一起此類案件。
當事人小花(化名)的一輛寶馬轎車出現故障,便送去某4s店進行維修,由于維修時間較長,4s店向小花提供了一輛臨時代步車(該車已由4s店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小花與4s店簽訂了代步車使用協議,約定“客戶方本人系代步車的唯一駕駛員,不得將代步車交由除代步車的唯一駕駛員外的其他任何人駕駛,且需持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否則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戶方自行負責。”
其間,小花將該車借給了好友芳芳,芳芳在駕車進出地下車庫時操作不當撞到了墻,導致車頭受損。隨后小花與4s店聯系,并向保險公司報案和報警。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駕駛者全責。
“很遺憾,本次事故屬于車損險條款中約定的免責情形,我們無法進行理賠。”
“可是我們光修車就花了近十萬,還不算車輛貶值呢!這事整的,總要有人買單吧......”
保險公司拒賠后,4s店轉而向小花主張損失,并將其訴至法院,法院依法判令小花賠償4s店車輛損失8萬余元。自知理虧的小花在向4s店賠付后,認為該筆賠償款應當由保險公司按照合同進行理賠,便一紙訴狀又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本案中,4s店為案涉代步車向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雙方系保險合同關系。4s店將該車輛出借給小花使用,雙方系借用合同關系。小花在借用車輛期間造成車輛損失時,4s店可以依據保險利益原則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也可以依據借用合同約定向小花主張賠償。小花基于違反借用合同的約定向4s店承擔賠償責任后,并不能成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和享有案涉車輛的保險利益,其要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賠付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小花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承辦法官喬延彬認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它體現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害關系。機動車在借用期間,因實際使用人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且保險公司具有拒賠情形時,車輛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實際使用人賠償,實際使用人在向車輛所有權人賠償后,其因不享有對該車輛的保險利益,無權向保險公司追償。
現實生活中,因租賃、借用等情形,使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較為常見,法官在此提醒廣大車主,如確需出借或借用車輛,應當盡到基本的審查和注意義務,在確認使用人是否具有駕駛資格、是否存在妨礙安全駕駛情形的同時,也要對車輛保險責任范圍等進行進一步了解和確認,明晰各方責任,避免不必要糾紛的產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八條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任國勇 通訊員 喬延彬 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