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四川成都一名網友發視頻稱,他騎車經過一輛網約車時遭遇“開門殺”,致自己摔倒受傷,而網約車司機及三名乘客全部離開。
該網友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乘客下車開門時把他頂飛,聽到他說報警等警察來后,乘客直接離開。視頻顯示,該網友上前理論時,女乘客表示“你太無理取鬧了”“找司機去”。
三名女子徑直離開 (視頻截圖)
9月8日凌晨,該網友更新進展稱已經報警,網約車公司和車輛、司機已經被查到,三名女乘客已于9月7日晚11點多到其住處道歉。
該網友于9月8日凌晨發布的情況說明。 圖源:視頻截圖
2024年9月10日,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分局發布警方通報:
2024年9月6日,在龍泉驛區天鵝西湖南路路段發生一起交通事故。接警后,我局交警部門迅速開展工作,依法對司機劉某某、乘客蔣某等人開展調查,并扣留涉事車輛。
經查,9月6日10時53分52秒,劉某某(男,49歲)駕駛號牌為川A·A****9的網約車搭載三名乘客,行至天鵝西湖南路路段拐彎處停車下客。53分53秒,后排乘客蔣某(女,33歲)打開右后車門,導致車輛右后方正常行駛的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徐某(男,28歲)及搭乘人趙某某(女,29歲)被碰撞倒地受傷。54分08秒,網約車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車,上前查看問詢。網約車司機劉某某未下車查看,于54分25秒直接駕車離開。57分35秒,徐某與蔣某等人溝通未果后,蔣某等人離開現場。58分13秒,徐某追上蔣某等三人質問并用手機拍攝視頻。隨后,電動自行車搭乘人趙某某撥打報警電話。
經調查認定:
司機劉某某在道路拐彎處臨時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未提醒乘客開門時注意后方來車,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后,劉某某未下車保護現場、未救治受傷人員且未報警,自行離開現場。其上述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七十條等規定。
網約車乘客蔣某在下車開門過程中,未觀察后方車輛通行情況,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之規定。
我局交警部門依法認定,網約車司機劉某某在該交通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網約車乘客蔣某承擔次要責任,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徐某、搭乘人趙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
目前,乘客方已向徐某及其家人致歉,徐某與乘客方溝通后,對乘客方事發當日協商未達成一致就離開現場的行為已達成諒解。交警部門對劉某某、蔣某的依法處罰及事故賠付工作正在按程序進行。
警方提示:機動車在道路上需臨時停車的,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及行人通行。發生交通事故,應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報告交警。搭乘車輛,開關車門要注意前后方來車情況,確認安全后才可打開車門,避免因疏忽大意導致事故發生。
近年來,“開門殺”引發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各方的責任應如何劃分?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公益律師趙良善認為,“開門殺”屬于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事故責任人將面臨警告或罰款等行政處罰。如果因“開門殺”造成人員傷亡,還應承擔相應民事侵權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趙良善表示,梳理以往案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來說,要視具體情況來劃分責任。一是在非機動車正常行駛且無過錯的情況下,事故責任將全部由司機與開車門的乘客來承擔。在此背景下,若司機盡到了提醒義務,而乘客未聽勸阻導致事故發生的,司機承擔次要責任,乘客承擔主要責任;若司機未提醒乘客,且違停在路邊,而乘客開車門導致事故發生的,司機承擔主要責任,乘客承擔次要責任。二是非機動車存在超速或超載等過錯時,非機動車需負事故的次責,司機與開車門的乘客負事故的主責。而司機與開車門的乘客之間的責任劃分同上。
此案涉事車輛為網約車,針對網約車公司是否擔責的問題,趙良善表示,因大多數網約車公司與司機之間僅是合作關系,而非雇傭或勞動關系,所以只有網約車公司對司機未盡到嚴格審核義務時,才在傷者賠償方面承擔一定比例的過錯責任。反之,若網約車公司對司機盡到了嚴格審核義務,網約車公司將不擔責。
■提醒
下車時應遵循“三步開門法”
針對“開門殺”交通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多次發布安全提醒,下車時要謹記“三步開門法”:
1、用遠離車門一側的手開門;
2、先打開一條縫,向后觀察來車情況;
3、確認安全后再進一步推開車門下車。開門過程中要保證一直拉著車門把手,防范風吹導致車門回彈將人擊傷。
交管部門還表示,非機動車駕駛人同樣需要具備安全防范意識,行經路旁停放的車輛時,要保持一定的橫向間距,防范車門突然打開。
(綜合自成都龍泉驛公安、極目新聞、四川發布、封面新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