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部長級干部駱玉林受賄、內幕交易一案。
青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1997年至2023年,被告人駱玉林先后利用擔任青海省國有資產管理局局長,原青海省經濟貿易委員會黨委書記、主任,原青海省經濟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省長,青海省委常委,青海省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國務院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監事會主席,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部長級干部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項目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2億余元。2013年至2014年,駱玉林作為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明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特別嚴重。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內幕交易罪追究駱玉林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駱玉林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駱玉林進行了最后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各界群眾共20余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