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仲裁法、代表法、海商法、科學技術普及法四部法律修正草案首次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四部法律都新增了哪些方面的規定?一起來了解一下。
《仲裁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首次審議。這是現行仲裁法自1995年施行以來的一次重要修訂。此次修訂著眼于解決仲裁制度和實踐中的突出問題,健全完善具有中國特色、與國際通行規則相融通的仲裁法律制度,著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國際競爭力,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開放。
代表法修正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首次審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還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修正草案)》,這是該法自1992年通過施行以來第四次進行修改。代表法修正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充實總則部分規定,拓展和深化“兩個聯系”制度機制,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設有關規定,完善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工作有關規定,完善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有關規定,完善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有關規定,完善代表議案、建議辦理機制,完善代表履職監督管理有關規定,適應監察體制改革需要補充相關內容。
擬修改海商法 完善涉外關系法律適用
同時提請初次審議的還有海商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對現行海商法作了較為全面的修改,完善了涉外關系法律適用有關規則。
一是明確規定裝貨港或者卸貨港位于中國境內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適用本法“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一章的規定。
二是對一些重要涉外關系的法律適用規則作了補充完善,規定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抵押權,船舶已經登記的適用登記國法律,未經登記的適用船舶建造地法律;船舶留置權適用船舶被留置地法律;船舶油污損害責任適用油污損害結果發生地法律等。
司法部部長 賀榮:適當調整海商活動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理配置責任和風險,促進形成更加明確穩定的市場預期,主要包括強化海上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加大旅客權益的保護力度,適當提高海事賠償責任限額,適當調整海上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
在健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相關制度方面,修訂草案根據中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增加“船舶油污損害責任”一章,明確了船舶油污損害賠償的范圍,規定船舶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由漏油船舶所有人承擔,國家建立船舶油污損害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和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同時,明確了船長在防治和減少海洋環境污染方面的職責,規定海難救助的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不得通過合同約定免除其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損害的義務。
科學技術普及法22年來首次修訂
首次提請審議的還有科學技術普及法修訂草案,這是科學技術普及法自2002年公布施行以來首次修訂。修訂草案適應科普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聚焦科普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優化創新制度,完善體制機制,新增“科普活動”和“科普人員”兩章,共8章60條,主要包括明確科普的總體要求和目標方向、強化科普社會責任、促進科普活動、加強科普隊伍建設、強化保障措施等內容,全面促進科學技術普及,推進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