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陳繼興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繼興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陳繼興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陳繼興利用擔任廣東省江門市委書記、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房地產項目開發、糾紛處置、土地轉讓等事項上提供幫助;2003年至2020年,陳繼興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78億余元。2019年至2022年,陳繼興退休后,利用原擔任廣東省財政廳廳長、江門市委書記、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在貸款審批、項目推進、補貼申報、土地出讓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18年至2022年,陳繼興直接或者通過他人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5萬余元。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繼興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陳繼興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利用影響力受賄數額巨大,亦應依法懲處,并與其所犯受賄罪并罰。鑒于陳繼興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利用影響力受賄事實,所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構成自首;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大部分贓款贓物已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受賄罪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對其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11月12日,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陳繼興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公開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