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有關信息,理當提出具體的認定依據。土壤污染狀況關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公眾擁有知情權。
據《法制日報》報道,2月24日,北京律師董正偉收到了環保部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令他失望的是,對于他所提出的請求環保部公開“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法和數據信息”的申請,環保部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
媒體沒有披露環保部門依據什么標準,來認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屬于“國家秘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國家秘密”就是一個例外。確屬“國家秘密”的不應公開,對那些可能危及國家核心利益的“國家秘密”更不能公開。
但“國家秘密”也不能是個“筐”,什么都可往里裝。在制度層面,還有一部《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細則,里面詳細規定了國家秘密的范圍和密級。政府部門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有關信息,理當提出具體的認定依據。
任由政府部門解釋“國家秘密”,不但會傷害政府信息公開制度,也同樣會傷害國家的保密制度。因《保守國家秘密法》并不排斥政府信息公開,相反,在該法第4條還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
具體到土壤污染狀況,信息關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公眾擁有知情權。據媒體報道,自2004年以來,毒地開發引發的急性中毒事件頻頻曝光。如2006年7月,位于蘇州南環路附近郭巷的一家化工企業搬遷后,留下20畝毒地,導致六名筑路工人在挖土時昏迷。若有一張詳盡的全國土壤污染狀況地圖,類似的悲劇將大大減少。而且,國務院今年曾有“未治理毒地不能建住宅”的規定,只有土地污染信息的全面及時發布,民眾才能監督這一規定是否落到實處。
除了類似“毒地”之外,土壤污染還在更多層面威脅著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比如,很多被重金屬污染的土地仍在生產稻米等農作物,土壤污染通過農作物種植以及食品傳播,對更大范圍的民眾造成了健康損害。如果說化工企業搬遷遺留的“毒地”,周邊民眾還能有所警覺,那些由大氣、水體向土壤轉移的重金屬污染,“潛伏”更深,離不開政府部門的監控和信息發布。這些直接影響民眾生存健康的污染信息,不應該全歸類于“國家秘密”。
從另一角度看,“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法和數據信息”是基于一場耗資巨大的摸底調查。花費了納稅人如此龐大的一筆調查資金,卻不公布最終的調查結果,如何能取信于民?希望有關部門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對民眾的訴求做出更明晰的回應。真正的“國家秘密”不公開,民眾能理解,但將土壤污染信息也列入“國家秘密”,就令人百思不得其解。還是希望有關部門回應民眾關切,依法公開土壤污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