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企業野蠻分揀最高罰3萬,土地復墾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生態效益,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農業保險條例》等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今起正式實施。
快遞變“慢遞”要賠償野蠻分揀最高罰3萬
隨著網購的發展,快遞服務在大眾生活中越來越重要,但由于缺乏相關立法,消費者遇到貨物損壞、快件丟失等情況時難以維權。交通運輸部日前制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對快遞市場做出規范,新法將于今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明確規定,企業分揀作業時不得野蠻分揀,嚴禁拋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郵件)損毀。違反該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處一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賠償方面,《辦法》指出,快件(郵件)發生延誤、丟失、損毀和內件不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依法予以賠償。企業與用戶之間未對賠償事項進行約定的,對于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應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
對于未購買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賠償。按照《郵政法》規定,郵政普遍服務業務范圍以外的郵件和快件的損失賠償,適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即賠償額度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關于損失賠償的規定,而不受“資費三倍”的現行行規限制,。
關于快遞從業人員扣留、盜竊快件(郵件)以及違法提供用戶信息等問題,《辦法》規定,將由郵政管理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驗貨與簽收順序這一問題,《辦法》指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遞快件(郵件),應當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郵件)外包裝完好的,由收件人簽字確認。投遞的快件(郵件)注明為易碎品及外包裝出現明顯破損的,企業應當告知收件人先驗收內件再簽收。企業與寄件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網絡購物、代收貨款以及與用戶有特殊約定的其他快件(郵件),企業應當與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確投遞驗收的權利義務,并提供符合約定的驗收服務,驗收無異議后,由收件人簽字確認。
重大社會影響案件被告人申請法律援助無須審查經濟狀況
為確保修改后刑事訴訟法正確實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日前聯合對《關于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進行修訂。修訂后的《規定》將于今日起實施。
據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介紹,《規定》修訂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先后修訂頒布了各自部門貫徹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和辦案規定,對各部門實施法律援助的職責義務和工作程序等作了規定,《規定》對這些規定都予以充分吸收,從而確保法律適用的統一性。
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規定》則進一步明確指出,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按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規定》還明確了“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屬于一級或者二級智力殘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種情形屬于因經濟困難以外的其他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這四種情形申請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無須進行經濟狀況審查。
《規定》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情形之一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檢法機關自發現上述情形之日起3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
國務院日前頒布《農業保險條例》,規定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對符合規定的農業保險由財政部門給予保險費補貼,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條例將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規定,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條例》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后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條例》指出,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于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條例》強調,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占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違反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務院日前對《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例對品種權侵權案、假冒授權品種案的處罰規定做了細化。修改后的條例將于今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將第三十九條第三款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處理品種權侵權案件時,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改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將第四十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植物品種繁殖材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改為貨值金額5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貨值金額或者貨值金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復墾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生態效益
2011年國務院制定《土地復墾條例》加強土地復墾管理。為進一步細化和落實該條例的有關規定,國土資源部日前出臺《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新辦法將于今天起實施。
《辦法》規定,土地復墾應當綜合考慮復墾后土地利用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生產建設活動造成耕地損毀的,能夠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辦法》指出,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復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復墾費用。預存的土地復墾費用遵循“土地復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
關于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問題,《辦法》規定,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歷史遺留損毀土地認定結果予以公告,公告期間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復墾義務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復核。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做出答復。土地復墾義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裁定。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發現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做出的認定結果不符合規定的,可以責令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重新認定。
在土地復墾驗收方面,《辦法》要求,生產建設周期五年以上的項目,土地復墾義務人可以分階段提出驗收申請,負責組織驗收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行分級驗收。階段驗收由項目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總體驗收由審查通過土地復墾方案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或者委托有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
為激勵土地復墾工作,《辦法》規定,由社會投資將歷史遺留損毀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復墾為耕地的,除依照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外,對屬于將非耕地復墾為耕地的,經驗收合格并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可以作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補充耕地指標,市、縣政府可以出資購買指標。
新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提高罰款數額
國務院日前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三部行政法規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條例都將自今日起實施。值得注意的是,三個條例中均對行政處罰罰款數額進行了調整和修改,特別是對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提高了罰款上限,由原來的可處5萬和10萬元以下的罰款,提高到可處20萬和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原來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可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改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原來的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修改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將原來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所列侵權行為的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將原來的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可以并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