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效之爭:降房價還是劫富濟貧?
房產稅雖未出臺,卻承載過多期待,被視為降房價“殺手锏”。一些人認為,房產稅改革能夠打擊投資投機需求,盤活市場存量,繼而降低房價。
剛剛從廣東工業大學畢業不久的李政是房產稅的擁護者。“我現在正準備結婚,但以現在的工資來說,不啃老、靠自己的工資買房幾乎是癡人說夢。”
“廣州市區房價早就兩萬多元,我和我女朋友兩人每月工資加起來僅不到一萬元,買房對于我們來說太艱難了。”李政認為,如果收了房產稅,增加炒房者的持有成本,“可能會讓市場的房源增加,房價下降。”
21世紀中國不動產副總裁及上海區域董事長張衛平認為,從抑制房價的角度上來說,在中國持有房產的成本較低,通過房產稅向擁有多套房產的業主征稅,提高業主持有房產的成本,可以抑制投資投機需求,逼出空置的住宅走向市場,從而調整樓市的供求關系,抑制房價。
在北京某網站從事房產行業新聞編輯的佟明彪也表示,通過一段時間來編輯房地產新聞稿件和觀察網民留言發現,當前社會輿論方面呈現出一股倒逼房產稅開征、加速改革的呼聲,一些公眾和專家寄望于房產稅能打壓房價。
但賈康表示,房產稅的開征,主要著眼于調節貧富差距,絕非針對房價。
他指出,在很大的程度上,收入差距擴大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來自于不動產財富的實際分布情況。因為收入的差距中現在越來越有影響分量的財產性收入(特別是不動產收入),與其他收入綜合在一起,形成了收入差距擴大狀態。而這顯然需要得到一定的再分配優化調節和制約。
“而這調節和制約的工具,便是對存量不動產所征收的房產稅。”賈康說。
復旦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杰也表示,房產稅既是公民承擔收入和財富增值的繳稅責任,也是抑制收入和貧富差異的政策手段。房產稅最重要的意義是調節社會財富分配和為城市公共服務提供長期融資。
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財政廳廳長史耀斌也認為,擴大個人住房房產稅改革試點范圍,在一定程度上能抑制投機投資性購房需求,并影響房價預期,但并不能直接影響房價。
倪紅日表示,房產稅可以減少投資性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房地產市場供需平衡,長期來看將對穩定房價具有一定積極意義。
對此,克而瑞上海機構研究總監薛建雄建議,房產稅需要加快推進,且需要提高累進稅率,以取貸調控能力下滑的限貸政策,以抑制投資性需求,同時對房產出現的融資價值部分進行抑制。
專家解析:需打破既得利益障礙
“你以為辦四個戶口本就能控制房源嗎?”蛇年央視春晚中的這句話得到了各方呼應,也再次讓住房信息系統再度進入公眾視野,作為征收房產稅基礎的住房信息聯網,距住建部“最后期限”已過了8個多月,而面對公眾質問,住建部部長姜偉新的回答是,建設亦有相當的難度,但要繼續努力把它建立起來。
但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早在2011年底,各地已完成技術方面的聯網。賈康表示,“(房產信息聯網)技術上沒有問題,信息方面成為各種各樣的孤島,主要不是技術問題,而是有些部門和地方存在信息按孤島來控制的沖動和相關利益,配套改革就要沖破這種既得利益阻礙。”
“技術層面的原因不能算是原因,流動人口都能查清,房子查起來自然更容易。真正的阻力在于部分地方政府和官員。”財經評論員馬光遠指出,住房信息聯網,大家怕什么?第一就是目前整個房地產市場房屋的供應是一個什么情況,比如現在老是講北京的房子很缺,但是現在真的缺多少?怕房地產的真實信息跟大家預期的有距離導致房地產真正實現調整。第二個原因是,很多人擁有多套住房,但是又不敢公之于眾。
“管理部門也應更開明。”賈康指出,已“空轉”物業稅模擬試點,關于稅基評估的模擬結果并未給出披露。他指出,無論是沿海發達地區、東北地區還是西部,試點都是要求對地面上所有的不動產確權之后,按照制造業、商業、住宅三大模式做不動產的稅基評估,而評估結果也會很明確,因此,各地方政府應該更開明的透露信息,人們對其的信任也會越高。
近日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指出,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以更好地落實物權法規定,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有效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財產權。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制度,從制度上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并為預防和懲治腐敗夯實基礎。
但專家認為,在全國聯網未實現的背景下,不動產統計登記制度又將成為不給力的紙老虎。
法理之爭:合法還是不合法?
立法程序的爭議
反對論:缺乏立法程序
廣東省政協委員、律師協會副會長朱征夫表示,《立法法》第六條第八款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只能制定法律。即使尚未制定法律,也需由全國人大和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地方自行決定開征房產稅,與法相背離。”
朱征夫表示,先試點還是先立法的爭議不是小事,實質是對立法程序和公民財產的尊重。改革開放以來確實有摸石頭過河、先試點再立法確認的習慣,但2000年《立法法》出臺,就應該嚴格遵照執行。房產稅作為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稅種,一定要尊重公民的財產權,不能隨意剝奪。
全聯房地產商會名譽會長聶梅生表示,從長遠來看,房產稅勢在必行,但現階段由于相關稅的立法還沒完成,因此,應該在經過新房產稅立法等基礎性環節后再進行擴大范圍。
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也認為,與1986年國務院頒布的房產稅暫行條例不同,目前上海、重慶的房產稅征稅范圍和計稅依據都有明顯變化。而按照稅收法治原則,稅收根本要素變更必須由法律來規定,不能僅停留在地方發文階段。
他認為,房產稅作為極其重要稅種,開征必須要在法理、情理上都站得住腳“也就是說,必須在經由全國人大討論和立法之后,在全民基本形成共識的前提下鋪開。”
支持論:不用必須經過立法程序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認為,兩地試點在法理上并不存在問題。因為房產稅是在中國法規體系中有依據確立的稅種,相關制度屬于法律還是暫行條例都不妨礙這一性質。
倪紅日也表示,現階段中國稅制除了個別有立法外,大多是國務院條例。所以,為了穩定起見,房產稅還是會以條例出現,并不用必須經過立法程序。
“房產稅試點征收并不是無規可依。”上海市財政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2011年1月27日,國務院同意在部分城市進行對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改革試點,具體征收辦法由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而早在1986年國務院就頒布《房產稅暫行條例》,將房產稅確立為我國法規體系中的稅種,只是多年來對非營業性住房免征。因此說房產稅未經立法,是對相關情況不清楚。
重復征稅的爭議
反對論:這是“稅上稅”
上海市退休工人姚先生表示“土地是國家70年批租給我們的,買房時就已經交了土地出讓的租金,現在為什么要為不屬于我們的東西再交一次稅,這是不是‘稅上稅’?”
也有一些學者認為,從屬性上分析,房產稅屬于財產稅,但上海和重慶試點的實質是征收房地產特別消費稅,這與國際上通行的房產稅定義和財政部對于房產稅改革目的的表態都存在差距。
另外,我國在土地出讓時,已繳交土地出讓金,再交房產稅就是重復征稅,有違公平性原則之嫌。
支持論:增值全歸房產所有者不合理
對于是否重復征稅,倪紅日指出,“土地出讓金和房產稅是兩碼事,土地出讓金是政府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來征收的,如果土地是私有的,土地出讓金是屬于私人轉讓土地時所有,跟房產稅是兩碼事。”
賈康也認為,國有土地的稅收是針對房地產使用權的所有者,從國際經驗和國內改革實踐來看不沖突。從世界范圍來看,并不是所有的土地都是私有的,比如說英國、我國香港,那里的房地產稅可以針對私有的、公有的土地一視同仁全覆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政策研究中心綜合研究處處長趙路興指出,就房地產行業行業而言,已有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印花稅、契稅、個人所得稅等十余種稅費,因此,應在逐步整合與房產稅功能重疊的稅費的基礎上,開征房產稅。
復旦大學住房政策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陳杰認為,房屋資產的增值幾乎全部來源于土地,而土地增值則因為公共基礎設施的改進和公共服務的改良,后者又系全社會勞動者的共同創造。“所以房產增值完全歸房產所有者是不合理的,在扣除房產所有者承擔投資風險而獲得的合理資產回報之后房產財富增值的一部分理應通過合理的稅收手段轉為全社會共同所有,再投入公共品和公共服務建設。”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管理學院教授胡怡建也表示,房產稅的目的也是減少一部分人對財富的過度占有,把漲價、增值的財富通過稅收的再分配讓社會共享。
小資料
現行房產稅的法律依據是《房產稅暫行條例》。該條例規定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對于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如果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產稅減按4%的稅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