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解讀新法:
心理咨詢師禁治療精神障礙
新法規定,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發現接受咨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應當建議其到合法的醫療機構就診。否則,將被處以警告,并處5000元至10000元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如造成嚴重后果,責令暫停半年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執業證書或營業執照。
袁勇貴(東南大學附屬中大醫院心理精神科主任、中華醫學會心身醫學分會秘書長):現在形形色色的心理咨詢機構層出不窮,其從業人員的素質也是良莠不齊,有些所謂的心理咨詢師甚至連精神分裂癥都看,容易耽誤患者的病情。而根據《精神衛生法》,心理咨詢人員只能為一些有心理問題的健康人群提供咨詢服務,否則就可能涉及到“非法行醫”。即便是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也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有這個權限的只有精神科醫師。
非傷害性精神障礙住院需自愿
新法規定,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自愿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袁勇貴:依據法律,精神障礙患者可以拒絕做精神障礙的鑒定檢查、可以拒絕住院、入院的可以隨時要求出院。即便是其他科室住院的病人需要精神科醫生會診,精神科醫生在會診之前必須明確告知身份,并取得患者本人和家屬的同意才能進行。
只有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如自殘、自殺等;(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如攔車、搶劫、砍人等等。患者才能被強制收住入院,現在的提法叫做“非自愿住院”。
B、辨析:
心理咨詢師的工作范疇是哪些?
“心理咨詢師”“心理治療師”和“心理精神科醫生”之間的區別到底在哪里?最常見的“心理咨詢師”的工作范疇到底是哪些?袁勇貴主任告訴記者,區分三者的標準需要辨明概念。“心理咨詢師”的“上崗證”由勞工部簽發,屬于社會工作的范疇,面對的群體是具有心理問題的健康人。“心理治療師”的執業范圍則略有擴大,可以對心理障礙患者進行治療,但沒有藥物處方權。“權限”范圍最廣的還是正規三甲醫院的心理精神科醫生,執業范圍包括了心理咨詢師和心理治療師的所有工作范疇,同時可以針對病人的具體情況開出相應的精神治療藥物。
心理疏導和心理治療有啥區別?
“‘有了心病找醫生’之前,還得確認一下自己到底是心理問題還是心理障礙。”袁勇貴主任向記者舉了兩個例子,“被一樁窩心事兒堵了兩天,發現自己出現‘一蹶不振’的情況,便屬于心理問題,可以找心理咨詢師進行‘話聊’來疏導。但從小吃魚被卡,長大后再也不敢吃魚,這樣的情況便屬于心理障礙。”至于不少年輕人都會碎碎念的“強迫癥”,屬心理障礙范疇,這個時候就是“疏導”,只有病理性的精神障礙才能用到“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