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致超30人中毒”將被界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公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界定了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認定標準,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情況。
6曰1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稱《解釋》),并公布四起環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此間介紹,污染環境罪是環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將其入罪要件調整為“嚴重污染環境”。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解釋》第一條列舉了認定“嚴重污染環境”的十四項標準。
一是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是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是非法排放含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嚴重危害環境、損害人體健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授權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三倍以上的;
四是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五是兩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六是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七是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八是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是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是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是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是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三是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四是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對于具有上述這十四種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孫軍工強調,這些標準明確具體、操作性強,既能體現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又能有效解決此類案件辦理中取證難、認定難等實際問題。(中新網馬學玲 王永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