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出臺的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釋19日正式施行。記者就環境污染犯罪熱點問題,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騰、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長馬維亞和環境保護部政法司副司長別濤。
投放危險物質
最高可判死刑
問:環境污染犯罪可能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司法審判將如何處理?
答:對于觸犯多個罪名的環境污染犯罪行為,司法審判會“從一重罪處斷”。比如違反國家規定,故意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實質上是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可能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投放危險物質罪和污染環境罪兩個罪名。一個行為觸犯了兩個罪名,根據刑法理論和法律規定就會擇重罪處罰。
為進一步加大對環境污染犯罪的打擊力度,司法解釋規定了“從一重罪處斷”原則,即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滅蟻靈二惡英
屬“有毒物質”
問:司法解釋對“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是如何界定的?
答: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均構成污染環境罪。
為保障法律準確、統一適用,司法解釋專門對“有毒物質”的范圍和認定標準作出了明確界定,即危險廢物,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的物質,《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如“滅蟻靈”、“二惡英”等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都屬于“有毒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