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桃城區90后小伙曾某(1990年出生)與一未滿14周歲的幼女相識后自愿同居,曾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奸罪。近日,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男子曾某于2012年12月下旬,認識了幼女袁曉(1999年10月出生),由于袁曉個子偏高且外貌稍顯成熟,曾某誤認為她已經成年,于是兩人感情迅速升溫并開始同居,多次發生兩性關系。其間,袁曉的父親袁林強為帶女兒回家,明確告知曾某,袁曉的出生日期為1999年10月,并向其出示了戶口本。曾某得知后亦勸說袁曉回家,可袁曉拒絕回家。曾某于是繼續與袁曉同居。今年3月5日,袁林強到公安機關報案,同日,曾某被抓獲。
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雖然袁曉同曾某是自愿同居發生兩性關系,但是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行為人明知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兩性關系,不論幼女是否自愿,均構成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奸罪。本案中,如果說起初曾某根據袁曉稍顯成熟的外貌,誤認為其已成年而與其同居,并不知道袁曉未滿14周歲,缺乏強奸罪關于明知的主觀構成要件。但之后袁曉父親明確告知曾某關于袁曉的真實年齡,并出示了戶口本。曾某主觀已經明知袁曉未滿14周歲,可還是與之同居,其行為就已經構成強奸罪。
6月17日,桃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文中袁曉、袁林強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