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海淀區(qū)法院獲悉,昨日,海淀檢察院對備受關注的某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等5人涉嫌強奸一案提起公訴,海淀區(qū)法院立案庭已收到了相關公訴材料,正在做審查立案的工作。一旦立案,案件將轉由未成年人審判庭進行審理。
據了解,海淀區(qū)檢察院于今年5月6日受理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李某等5人涉嫌強奸一案。在此期間,為完善證據,檢察機關依法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F已查明,李某等5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第三款第(四)項規(guī)定,“涉嫌構成強奸罪,且系輪奸。”
刑期分析
可能在九年至十二三年間
依據目前所知有限的案情,北京市循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程遠律師分析,刑法沒將“輪奸罪”設為單獨罪名,輪奸屬于“強奸罪從重處罰”的情形,鑒于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可法定從輕,估計此案犯罪嫌疑人的刑期可能在九年至十二三年之間。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二人以上輪奸的;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張程遠律師認為,輪奸屬于強奸罪從重處罰的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涉及兩人以上輪奸的案件,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但目前此案由海淀檢察院公訴到海淀法院,根據有關規(guī)定,海淀法院沒有對無期徒刑和死刑案件的管轄權,由此看來,李某等5人應該不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新刑法實施后,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法院只保護刑事附帶民事直接損失部分,而傷殘補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都不涉及了,一般都是把它們放在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刑事和解當中去解決。如果刑事和解了,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就體現了被告人有認罪、悔罪的表現,減少了對社會的損害,社會影響也小一些。這樣法院在對被告人進行量刑時,可能會從輕處罰。但從目前報道的情況來看,尚未提到李某對被害人進行賠償,也尚未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李某屬于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按照刑法的規(guī)定,屬于法定的從輕情節(jié)。由此,張程遠律師分析判斷,李某很可能被判處十二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李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予以賠償,并對廣泛關注此案的社會各界有一個交待,自己真誠認罪、悔罪,法院也可能在法定刑以下進行量刑,但可能也不會低于9年刑期。
如何審理
未成年人犯罪不公開審理
張程遠律師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1條規(guī)定,法院應當在接到檢察院起訴材料后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即7月15日之前決定是否立案。
法院決定立案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這一規(guī)定,李某涉嫌強奸案如果沒有延期審理的法定事由,將于3個月內作出判決。以從7月15日起推算,10月14日之前作出一審判決。
不過,在此案審理過程中,如果法院或者檢察院發(fā)現證據材料有瑕疵有問題,檢察院可以撤回案件補充偵查。在法院審理期間,檢察院可以進行兩次補充偵查,每次補充偵查時間最多一個月。檢察院每次補充偵查完畢,法院將重新計算3個月審限。如此算來,李某案在法院決定立案后最長11個月內必須作出一審判決,即不超過2014年6月14日。
另外張程遠律師提到,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有關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案發(fā)記錄
2月19日
海淀公安分局接到一女事主報案稱,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區(qū)一酒吧內與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帶至一賓館內輪奸。
2月20日
涉案人員李某等5人被警方全部抓獲,5人因涉嫌強奸罪被刑事拘留。
3月7日
李某因涉嫌強奸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3月27日
李某案移送未成年人檢察處
5月6日
海淀區(qū)檢察院受理海淀區(qū)公安分局移送審查起訴的李某等5人涉嫌強奸一案。
6月27日
李某一案海淀警方偵查完結,進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7月8日
海淀檢察院以李某等人涉嫌強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