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賄賂門”暴露行賄變種玄機規制法律是“撒手锏”
跨國商業賄賂并不是近年來涌現出的新鮮問題。一部跨國公司擴張史便可以書寫成一部跨國商業賄賂史。據美國證券交易協會調查發現,早在上世紀七十年代中期,就有400多家美國公司在海外有賄賂行為,涉及資金高達3億多美元,而且其中有117家問題公司是“財富500強”企業。而據德國監管機構的調查資料顯示,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起,某著名跨國公司非法賄賂支出已超過10億歐元。
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高速崛起利益巨大,為了多分“一杯羹”,跨國公司紛紛實施了商業賄賂的對華攻略,一時間,各大跨國公司在商業賄賂上均擺出了一幅“積極進取不甘人后”的姿態。透過跨國公司逐利的表象,人們必須去反思這樣一個問題,是否為跨國商業賄賂構筑了足夠結實的制度防火墻。縱觀當今世界的發達經濟體無不為防堵商業賄賂制定了“嚴刑峻法”。就我國的現實狀況而言,運用法律手段規制跨國商業賄賂已經箭在弦上。
現狀
利益輸送方式多種多樣
近年來,幾乎每年都有一起大型的跨國公司商業賄賂案件進入公眾的視野:
2003年,昆明沃爾瑪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報審昆明沃爾瑪管理服務有限公司項目時,為云南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彭木裕之妻在香港導購,并為其支付了10余萬元人民幣的購物費。
2004年,朗訊被曝在過去3年間為近千人次的中國政府官員、電信運營商高管出資“訪問”美國,并以“參觀工廠,接受培訓”為由安排前往美國的行程。朗訊為此出資超過千萬美元。
2005年5月,全球最大的診斷設備生產企業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被曝光,從1991年開始的11年時間中向中國國有醫院醫生行賄162.3萬美元現金,用來換取這些醫療機構購買德普公司的產品,德普公司從中賺取了200萬美元。
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判決書稱,2002年到2003年之間,IBM高管通過中間人的安排,多次違反中國金融外事活動的工作原則和程序與中國建設銀行原行長張恩照會面,并為后者支取服務費。
2007年8月,法國零售業巨頭家樂福中國總部發出通告稱,北京區域的8名經理級員工因涉嫌收受供應商賄賂被警方拘留。
2008年底,德國電信工程業巨頭西門子公司同意支付大約13億美元的罰金了結了困擾自己兩年多的賄賂案,創下了有史以來的最大商業賄賂罰單。西門子遭遇如此重罰的原因是:在2003年到2007年間,西門子曾向5家中國國有醫院行賄2340萬美元,與此同時,西門子還通過賄賂中國部分官員,獲得了價值10億美元的地鐵工程和華南地區兩個總價值約為8.38億美元的電力高壓傳輸線項目。
2009年7月,澳大利亞力拓公司商業賄賂案波及面仍在擴大,此案的最終走向目前還不明朗,但毫無疑問,它再度掀開了跨國商業賄賂的蓋子。
廣東技術師范學院經濟學教授畢夫在系統研究過近年來的跨國商業賄賂案件后告訴記者,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行為往往通過中間人(第三方)來進行。
畢夫說,一般而言,跨國公司通過“中間人”通道主要完成五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第一種:直接給付。“中間人”將能夠給跨國公司帶來利益的企業、單位、公司或者政府部門打通,跨國公司將錢款直接付給中介公司,中介公司拿到這筆錢后以回扣、獎金、咨詢費、促銷費、宣傳費、勞務費、報銷等名義向中方的企業、公司和政府部門行賄。
第二種:賬號劃轉。跨國公司與中方企業或政府部門直接聯系,同時約定將錢款打到一家“中間人”的賬上,再由“中間人”將錢轉到中方企業或政府部門。在這樣的模式中,“中間人”并不參與跨國公司與中方企業之間的交易,只是借出其賬戶以供跨國公司走賬。
第三種:虛擬承諾。“中間人”向受賄人代轉跨國公司的非財務利益安排,如安排出國考察旅游、子女留學、聘任顧問等。
第四種:左右標價。為了轉移行賄成本,跨國公司往往通過“中間人”尋找3家以上單位或個人去參加競標,即所謂的“陪標”,雖然競標者代表各自的公司,但都是為了一個目標——左右價格。對于賣(買)方性質的跨國公司而言,價格越高(低),利潤就越大,受賄方所拿回扣的比例就越高。
第五種:關聯交易。在國內,不少企業的老總都有自己的公司,許多政府官員也以自己的家屬或朋友為名開辦企業,為了取得這些企業背后要人的青睞與支持,跨國公司往往通過“中間人”以工程發包、定向采購等形式給目標公司以特殊的利益輸送,而且這種形式相比于以上行賄渠道更具有隱蔽性,其利益關聯也更具長期性。
“對于跨國公司而言,通過‘中間人’渠道進行商業賄賂安排不僅可以解決本公司‘灰色賬目’合法化問題,而且自己并不直接與客戶進行資金與利益往來,一切由中間商幕后進行,一旦事情敗露,責任全部或大部分由中間人承擔,自己要么撇得一干二凈,要么將可能承受的法律處罰減輕到最小程度。”畢夫說。
危害
籠罩在市場上空的陰霾
各大跨國公司愈演愈烈的在華商業賄賂給我國經濟發展造成了持久而深遠的危害。
山東省規劃辦重點項目《商業賄賂泛盛的機理及對策》的主持者,山東經濟學院法學院教授王建敏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跨國公司商業賄賂的危害,不但具有一般商業賄賂的共性危害,即破壞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場資源的合理配置等,還會產生更為嚴重的后果”。
跨國商業賄賂會擠垮我國的民族工業。王建敏說,在我國,跨國公司的競爭對手主要是我國的民族企業。民族企業同跨國公司競爭,本來不占優勢,跨國公司通過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即通過賄賂手段在我國獲得更多的便利和優惠,無異于如虎添翼,使之在短期內迅速發展壯大這樣會對民族企業的發展形成巨大的打壓。
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還會不斷蠶食我國的經濟資源。“跨國公司通過商業賄賂使資源不合理地流向了跨國公司,從而使本該用于本土企業發展的市場資源流向了自己的競爭對手手中,并極有可能導致我國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逐步喪失。”王建敏說。
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會破壞創新型經濟發展的秩序。王建敏說,“因為只有賄賂,東西才能賣出去,創新不創新無所謂。跨國公司商業賄賂行為阻礙了中國從一個制造經濟向創造經濟的轉型和發展。若任其泛濫,將直接影響中國的投資環境,阻礙中國向創新型經濟轉型”。
更為嚴重的問題是,跨國公司的商業賄賂會增加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現象。“跨國公司在中國行賄,提供的賄賂一般較為誘人,如資助其子女國外就讀、定居等;而且手段隱蔽,如‘腐敗期權’,即等該官員退休后為其提供高薪職位或另加補償。這種花樣百變、詭秘的行賄手段更吸引許多利欲熏心的人將人民的利益置之腦后,鋌而走險。”
“大量的跨國公司商業賄賂案件的頻發表明,跨國公司商業賄賂問題已經成為籠罩在國內市場上空的陰霾。商業賄賂已經嚴重破壞了我國的社會經濟秩序,毒化了我國的政風、行風和社會風氣,滋生了腐敗行為和經濟犯罪,成了我國社會的一大公害。”王建敏說。
規制
立法執法監督多管齊下
在論及跨國商業賄賂盛行的原因時,王建敏認為,除了中國市場的巨額商業利潤誘惑外,一個最為重要的原因就是國內監管不到位以及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法規的不完善。
“一方面,我國相關立法存在缺陷。國內現行的相關法律雖然對一些具體的商業賄賂行為作了規定,但分散而非專門詳細的界定、受賄主體的范圍局限,以及缺乏海外反腐敗的相關規定等方面的缺陷,使得這些法律仍然代替不了專門的反商業賄賂法。另一方面,相關部門監督不嚴,更使得這個腐敗領域成為‘真空’狀態。加之跨國公司隱蔽的行賄方式為司法機關追蹤、確定跨國公司的行為增加了重重困難。”王建敏說。
兩年前,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的袁杜娟博士完成了國內首部關于跨國商業賄賂法律規制的專著。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治理跨國公司在我國實施的商業賄賂行為,主要還應當依靠我國自身法律的完善和執行。當前,我國反商業賄賂法律的完善應多管齊下。
首先,擴大我國立法對商業賄賂的調整范圍。“根據不正當競爭法和《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商業賄賂僅指在商品的購買和銷售中經營者采用財物和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個人的行為。另外,刑法中關于賄賂罪的規定賄賂方式僅限于支付財物。實踐證明,我國現行法律調整的商業賄賂行為的范圍過窄,在修訂相關法規時應適當擴大其范圍。”
其次,完善商業賄賂法律責任體系。對于商業賄賂責任,西方國家比較普遍的做法是同時進行刑事與民事處理。因此,“我國也應從行政責任、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等方面完善商業賄賂法律責任體系”。
“在民事責任方面,針對實踐中鮮有經營者因商業賄賂行為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現狀,應考慮建立起有關機關的證據協助機制。此外還須增加商業賄賂行政責任的種類。我國商業賄賂行政責任僅有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兩種,形式過于單一,達不到有力懲處的效果,應借鑒國外有關法律規定,增加資質罰等責任形式,如撤銷其從事相關行業的行政許可等。”袁杜鵑說。現有的刑法規定也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立法經驗,結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等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將賄賂犯罪規定為直接或者間接地行賄和受賄方式,同時行賄或受賄的結果不一定要求實現,不正當地贈送、提供或約定提供任何有價之物或者不正當地要求或同意接收任何有價之物都可以構成賄賂犯罪。”
再次,理順商業賄賂執法體系。據介紹,我國商業賄賂執法不力的狀況在很大程度上與行政部門多頭執法、職責不明有關。“因此,應明確商業賄賂治理的職能分工,將商業賄賂的監督檢查權力明確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特定機關的監督檢查權力以例外形式進行規定,同時建立各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與信息交換機制,對于重大商業賄賂犯罪的線索,要及時告知有權機關。另外,在查處商業賄賂犯罪案件中,行政執法部門與刑事司法部門之間也應當加強協調配合。”
最后,建立反商業賄賂法律執行的監督機制。“監督機制的建立應從這樣幾方面著手,一是建立舉報機制,二是建立反腐敗,包括反商業賄賂問題的評價體系。”袁杜鵑說。
王建敏還指出,一些地方政府對跨國公司行為的放任態度,助長了跨國公司行賄風氣。長期以來,各部門、各級地方政府把吸引外資作為重要工作來抓,對跨國公司另眼相看,有的地方對其幾乎是予取予求,甚至主動成為一些跨國公司在當地的保護傘或對跨國公司的某些行為采取放任的態度,這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跨國公司在華行賄。
有鑒于此,王建敏提出了規制跨國商業賄賂依法行政是必不可少的路徑選擇。“在政府決策方面,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建立決策責任制。在政府行為方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各級政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完善政府公務員監控機制,加大對政府工作人員進行商業賄賂行為的處罰。還需修訂領導干部的政績考核指標。強調所引外商是否有利于當地民族企業得到進一步發展等。同時社會各方還應協力督促對政府權力的監管,應杜絕個人說了算,減少可能出現尋租的概率。”王建敏說。
專家觀點
跨國商業賄賂因何形成
喬新生
按照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如果企業采用合同的方式提供折扣,而且所有的折扣都納入公司的會計賬簿,那么,企業行為是合法行為。可是,按照不少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本國公司向海外客戶提供的服務,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
近期,不少跨國商業賄賂案件至少說明以下問題:
首先,國外的反腐敗法律制度不僅僅規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調整所有商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而中國的反腐敗法律只限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沒有涉及到商業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其次,國外的反腐敗已經深入到企業審計階段,通過仔細審核每一個合同文本,發現蛛絲馬跡;而中國的反腐敗只限于形式審查,對商業合同的內容不進行實質審查,這就使得許多商業機構可以通過變更合同標的,或者改變合同的名稱以及主體,逃避國家的法律。
第三,海外公司賄賂犯罪已經規模化。過去只是邀請中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到國外去進行旅游消費,現在已經惠及企業的員工,以培訓的名義,大規模地組織旅游參觀訪問活動。對于海外公司的這種做法,我們的法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