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開地方行政干預,老百姓告官有了底氣。
河南試點“民告官”案件異地審理
開展該項工作以來的首起“民告官”案件,昨日在虞城審理
閱讀提示|“老百姓常常認為地方政府與法院是‘一家’,‘官官相護’,對行政爭議不愿告、不敢告;而民告官案異地審理,將會讓老百姓打行政官司增添信心。”7月30日上午,一起“民告官”案在虞城縣法院公開審理,而按原來管轄權規定,此案本應在商丘睢陽區法院開庭。為避免行政干預司法,最高法院今年試水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制度,我省商丘和鶴壁為試點法院。這也是我省開展該項工作以來,審理的第一起民告官案。
“試水”:民告官案,我省開始異地審理
昨天上午8時30分,商丘一公司狀告商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一案,在商丘虞城縣法院公開審理。該公司對商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的一起工傷事故不滿,將其起訴到法院,要求其撤銷工傷認定。被告方則認為,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維持工傷認定結論。
庭審現場,商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一位副局長出庭應訴。
“沒想到民告官還能到官管不到的地方告,我對告贏更有信心了!”庭審結束,當事人接受采訪時說。
“商丘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辦公場所在睢陽區的行政區劃內,按照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本案應當由被告所在地睢陽區法院管轄,但由于試行行政案件集中管轄制度,對行政案件的審理管轄區域進行單獨設置,打破了原來行政區劃的限制,睢陽區法院不再行使審理行政案件的職權,虞城縣法院可以審理訴睢陽區轄區內行政機關作被告的行政案件,這將避免行政干預司法。”省高院行政庭庭長宋爐安向記者介紹。
作用:避免行政干預,老百姓告官有底氣
河南省高級法院副院長史小紅告訴記者:以前審理行政案件一般由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負責,由于行政案件的被告是行政機關,有時甚至是當地縣市政府,一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常會受到行政干預。老百姓常常認為地方政府與法院是“一家”,“官官相護”,對行政爭議不愿告、不敢告;有的地方法院和法官不敢審、不會審。這不僅損害司法的權威,最終也將損害法律和國家的權威。
今年1月,最高法院下發通知,要求在全國法院試行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制度。所謂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是指將部分基層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通過上級法院統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層法院集中管轄。
我省法院選取商丘市和鶴壁市作為試點。商丘市確定梁園區法院、永城市法院、睢縣法院、虞城縣法院為試點法院;鶴壁市確定淇濱區法院和淇縣法院為試點法院。當地行政機關的案件由外地法院審理,原告不再擔心行政權干預司法權,對法院公正審理行政案件有信心了。
昨天審理的案件,也是我省法院開展該項試點工作以來,審理的第一起民告官案。法院當庭沒有宣判此案。
影響:
被告單位壓力增大,
怕丟人丟到外地去
記者采訪發現,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工作開展以后,行政機關的態度發生很大變化。
當地一位官員透露:一方面是執法發生變化,怕丟人丟到外地去,執法比以前更加規范,無論是執法程序,還是實體處理,都自覺嚴格依法辦事。另一方面是更加配合行政訴訟,嚴格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證據、答辯和應訴。
一名行政機關的代理人告訴記者,“以前在我們縣法院打官司,事情好辦些,現在跑到別的縣法院打官司,誰也不認識,只能按法律程序辦,應訴、答辯、協調都要認真配合。”
試行行政案件相對集中管轄,使得司法管轄區域與行政區劃分離,很多法官認為這樣做有利于解決司法地方化問題,法院能夠更加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
意義:
“試水”可為未來建立
行政法院探路
對于這樣的“試水”,鄭州大學博士生導師、鄭州大學教授、鄭州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行政法學會副會長沈開舉認為,行政審判中,縣法院審不了縣政府的問題比較突出,要解決這個問題就必須實現審判管轄區域與行政區劃的分離。但是,司法管轄與行政區域的一致性是我國的傳統制度和做法,要改革這種傳統制度需要一個過程,特別是要解決相應觀念的更新的問題。
對行政案件實行相對集中管轄試點是一個很好的做法,它不僅能夠為下一步行政審判管轄體制乃至整個審判管轄體制的改革提供有益的經驗和實踐基礎,而且有利于促進人們觀念的更新。“民告官”案異地審理有利于減少行政干預司法,并將為未來建立“行政法院”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