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25日)中午11點多,溫州市區凱潤花園小區發生慘劇,一輛120急救車接病人后,剛要啟動離開卻不幸軋到一名年僅5歲的小男孩小楊。小楊隨即被送往醫院搶救,但最終沒能搶救過來。
事故發生地凱潤花園是屬于一個封閉小區,交警認為,這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此案后被移交至鹿城公安刑偵大隊處理。
昨天,記者從鹿城警方了解到,警方最終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將涉案司機張某刑事拘留。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事故發生時,孩子可能去撿玩具,處于司機盲區,那么事情發生的經過究竟如何呢?車子撞死人,為什么不以交通肇事罪處理,而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案呢?
現場監控記錄過程:
孩子跑到了車子右前方
11點20分,一輛急救車出現在小區內,在保安的指揮下停在樓道口。
11點20分50秒,一名保安遠遠走來,后面還跟著一名穿紅色T恤的小男孩(小楊),小楊手里拿著綠色的塑料玩具。
11點22分30秒,保安看了看之后轉身離開,小楊則走到車子右側,整個人被車輛擋住。
11點24分40秒,一名病人被抬上急救車。這時,小楊也跑到車尾看,手里的玩具卻不見了。
11點27分15秒,急救車啟動準備離開,小楊不知為何突然擠過兩個大人,跑著朝車子右前方鉆了過去。
11點27分22秒,車子顛簸了一下,突然停下,而車旁的兩個人在那里直跺腳。車子停穩后,其中一人將孩子從車底拖了出來。視頻可以看到,小男孩當時尚有知覺,右腿和右臂還能動。
隨即,急救車上下來三個人,其中一人將孩子抱到車上。
11點28分28秒,急救車駛離現場,地上留著一些東西,可能是小男孩的玩具。
為什么是過失致人死亡
●浙江時代商務律師事務所陳一來律師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張錦偉律師
事情發生后,網友議論紛紛。關于案件定性,在網絡上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司機張某違反交通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不治,構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種觀點認為,凱潤花園是封閉居民小區,不屬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公路”、“城市道路”。司機張某過失將小楊撞死的行為,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我們特地邀請了兩位律師來談談為什么最終警方會以“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定案。
一、交通肇事罪為什么不成立
根據《刑法》規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是以行為人的駕駛行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為前提。這里的“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國家有關公共交通運輸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如果駕駛行為并非發生在公共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規范的領域之內,即使駕駛行為有不當之處并因此發生了交通事故,也不構成交通肇事罪。
要判斷張某的行為構成何罪,關鍵就在于明確事故發生地是否屬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以外的地點不屬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范的范圍。
本案中的居民小區屬于封閉小區,平時不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屬于小區內自建的路,由物業公司自行管理。因此,小區內的道路也就不屬于供社會公眾包括社會機動車輛通行的場所。張某的交通肇事罪當然也就不成立了。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如何界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相關規定定罪處罰。
司機張某駕車在小區內道路上行駛時,因過失將小楊撞死,其行為不屬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不構成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但張某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圍外,駕駛車輛致人死亡,他的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所以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責任。
另外,目前網上有一種說法,認為過失致人死亡罪相比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對比較重一些。
律師表示,根據我國刑法,其實兩者量刑相差不大,犯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致人死亡罪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