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福清紀委爆炸案”此前宣告無罪的5名被告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支付陳科云、吳昌龍等賠償請求人4261616.7元的國家賠償金,并向5人賠禮道歉,恢復(fù)名譽。
據(jù)悉,福州中院依法對賠償請求人陳科云、吳昌龍、杜捷生、談敏華、謝清二審宣告無罪賠償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分別決定支付陳科云國家賠償金1259852.45元、吳昌龍國家賠償金1268605.25元、杜捷生國家賠償金748821.85元、談敏華國家賠償金639893.55元、謝清國家賠償金344443.6元。
吳昌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9月2日上午,他領(lǐng)到了當日福州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法賠字第7號國家賠償決定書。在1268605.25元國家賠償中,含4215天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768605.25元,12年的精神賠償50萬元。雖然法院工作人員稱,在精神賠償方面已有突破。但吳昌龍認為在房價飛漲的12年,這點錢根本不多,“拿網(wǎng)友的話來說,只夠在福州買個廚房”,他打算向福建省高院提出復(fù)議。
事件回放
2001年6月24日,福清市紀委發(fā)生爆炸案。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偵查,檢察機關(guān)批準逮捕及提起公訴,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于2004年11月30日、2006年10月10日兩次一審判決認定陳科云、吳昌龍犯爆炸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認定杜捷生、談敏華犯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認定謝清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2013年5月3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5人的刑事附帶民事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依法宣告陳科云等5人無罪,并當庭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