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昨日(9月3日)走向法庭。
李宗瑞素喜拈花惹草(資料圖片)。
據(jù)臺灣媒體報道,臺北地方法院昨天上午對“富少淫魔”李宗瑞涉嫌性侵和偷拍罪一案作出判決。法院宣判,李宗瑞性侵9位女性,判刑18年6個月;同時法官認定其偷拍15位女性犯妨害秘密罪,判刑3年10個月,但此項罪名可易科罰金(即用繳納金錢代替刑期),因此兩罪刑期不得合并計算。法庭并判其向12名原告受害人共賠償1425萬新臺幣(約合人民幣293萬元)。
受害人包括模特藝人和繼母
李宗瑞被控從2009年起,到臺北市夜店“把妹”后,對34名女子下藥“撿尸”回家性侵,再用攝影機和手機拍攝性愛過程,另有4人自愿與李上床,卻不知被偷拍。
該案的受害女子包括李宗瑞的前女友、女模特及藝人等,令人震驚的是,李宗瑞的繼母也在受害人名單內(nèi)。
2012年8月23日,在遭通緝、逃亡23天后,李宗瑞投案自首,并坦承逃亡期間有女性友人協(xié)助。
李宗瑞在法院審理期間,一再辯稱和被害女子上床是雙方你情我愿,并說“大家出來玩,看對眼就上,這是臺灣夜店文化”,并沒有下藥或性侵,也不明白影片為何會外流,他愿意向被害人道歉。針對偷拍部分,他愿賠償34名女子每人各20萬新臺幣,合計680萬新臺幣以換取和解。但與目前12名被害人提出總計7500萬新臺幣賠償相去甚遠。
雙方均不服判決將上訴
檢方調(diào)查后,認為李宗瑞犯后態(tài)度惡劣、毫無悔意,依強制性交、妨害秘密等罪嫌起訴李宗瑞,以一罪一罰計算,刑期加總高達209年,但受限于有期徒刑法定上限,檢方最后向法院求處30年。
臺北地院審理認為,其中有14名被害人未提告,雖有與李宗瑞性交,但無法證明是否違反意愿;至于16名提告的被害人,臺北地院根據(jù)光盤資料認為,其中有7名被害人應是與李宗瑞合意性交,不是被下藥性侵及迷奸。
至于另外9名提告女子,臺北地院認定是因酒醉遭李宗瑞帶回家性侵并偷拍,因此依9個性侵罪,判李宗瑞應合并執(zhí)行18年6個月徒刑。
檢方認為宣判的量刑且不如預期,已決定提起上訴。李宗瑞也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將與律師討論。(綜合)